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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也能构成污染吗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5 光也能构成污染吗?陆某认为该公司的灯光射入其卧室,对自己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已构成了妨害。因此,光是可以构成污染的,其也要受到《环境保护法》的调整。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目前还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5.5 光也能构成污染吗?

每当夜幕降临,五光十色的霓虹灯、灯箱、广告射灯便开始闪亮登场,将整个城市变成一个不夜城,但这些光源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即光污染。生活中,我们常见和能感受到的环境污染主要有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形式,对于光污染,对老百姓来说还是个新鲜词。那么光到底能不能构成污染呢?如果能,老百姓遭遇光污染又该如何维权呢?

陆某的住房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营业厅隔壁。该汽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3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7时至次日5时,开启上述路灯发出的强烈灯光直射入陆某的居室,严重影响了其休息,陆某常为此难以入睡,造成失眠,白天工作效率低下,并几次遭到上司的批评。陆某认为该公司的灯光射入其卧室,对自己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已构成了妨害。于是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照明路灯,停止和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审理中,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辩称,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照明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很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应予以排除。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4年11月15日)

原告陆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光污染”。为此,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污染”。

何谓“污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影响了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在该条列举的多种环境污染的形式中虽然没有光污染,但该条是一个兜底性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肯定会有新的污染源出现,光污染就是其中的一种。

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辞典中,一般是这样定义光污染的:当环境中光照射(辐射)过强,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即为光污染。从其污染性质来看,光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特别是光污染在环境中不会有残余物存在,在污染源停止作用后,污染也就立即消失,同时其污染范围一般是局部性的。

光污染是整个环境污染的一部分,主要发生在城市,光污染的来源和类型可分为几大类,包括超量的光辐射、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光辐射污染最常见的是眩光。照明器亮度过高或对比过强造成的眩光使人的视力下降,导致工作效率降低并加强视觉疲劳。如白天城市大楼的玻璃幕墙所反射的太阳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夜晚时工地、工厂施工作业所使用的大功率照明灯,以及街道照明、运动场及广场照明、广告照明等。红处线是一种热辐射,对人造成高温伤害,如灼伤皮肤,烧伤虹膜、视网膜。过量紫外辐射对人体的主要伤害也是对皮肤和角膜的伤害,严重的会产生黑斑、皮肤坏死,甚至转化成皮肤癌。因此,光是可以构成污染的,其也要受到《环境保护法》的调整。本案就是由于使用大功率照明灯造成的光污染纠纷。

光污染的现象的确存在,但是如何来判断“光污染”呢?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现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涉及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这使得如何界定光污染成为一个难题。根据《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光的照射超过了人类正常生存所能忍受的限度,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就可以认定造成了光污染。

本案中法院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使用照明路灯的行为定性为光污染,正是体现了这一标准。照明灯的强光照进邻近的住宅,会影响居民的休息,长时间在光亮环境中睡眠,会使大脑神经得不到真正的休息,甚至会使人神经衰弱。法院认定理由中的“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忍受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会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也就产生了污染。

对于遭受光污染的居民来说,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样看来,本案中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是合理恰当的,其判决对其他法院处理类似光污染纠纷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光对环境的污染是实际存在的,并且随着城市夜景照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大功率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在建筑夜景照明和道路照明中的广泛采用,再加上商业街的霓虹灯、灯箱广告和灯光标志等越来越多,光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目前还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

防治光污染,首先必须尽快制定防治光污染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上海市已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有一部光污染防治方面的环境保护法规作为光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依据,才能实施对光污染的有效监管,以使此项工作走上正规管理的轨道,确保将光污染对人体、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再者就是要加强城市规划和灯光管理,改善环境照明,消除或减弱眩光和强辐射的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4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4.2 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4.2.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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