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砍自家责任山上的树难道也违法?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对木材的巨大需求。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林场的主意,他们大肆盗伐国家林木。但在砍林人中,也有一些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是为自己生活现实的需要,并且都是在自家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砍几棵树回家盖房子用,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定性的呢?是否违法?又是否构成犯罪呢?
A县两男子因为急于在春节前住进新房,到自己自留山和责任山上砍伐林木用于盖房屋。结果事与愿违,不但新房没有住成,反而要受到法律惩处。村民余某和聂某,见到周围的一些人家近些年陆续住上了新房,感到很羡慕,也想抓紧在春节前盖上几间新房。但是,盖房屋需要木料,到哪里去弄呢?余某和聂某左思右想,决定到自己的责任山和自留山上去砍伐。于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余某两次擅自到自家的责任山上砍伐林木92株(活立木蓄积为5.6立方米);聂某到其自留山共砍伐青松树29株(活立木蓄积为20.7立方米)。市森林公安局A分局接报后,立即赶赴案发现场调查。很快,案情被查清。A分局经审查认为,余某和聂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的责任山和自留山上砍伐林木,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涉嫌盗伐林木罪,遂报经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聂某依法执行逮捕;余某因在盖房屋时受伤,决定暂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余某和聂某对此很想不通,他们认为,这山上的树都是自己栽种的,且都为自己承包,现在建房遇到困难,在自家责任山和自留山上砍几颗树还算违法,还被刑事拘留,实在是不服气。
(案例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1/06/content_3514630.htm)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犯罪嫌疑人聂某和余某进行批捕是否正确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对盗伐林木罪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的方法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见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案中聂某和余某砍伐的林木分别为自己在责任山和自留山上栽种的林木,按照《森林法》第27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应当属于聂某和余某个人所有。因此,聂某和余某所砍林木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按道理来说,其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构成,不应当构成盗伐林木罪才是。难道检察院的批捕错了吗?显然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可见,砍伐自家责任山、自留山上的林木也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该《解释》第4条还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根据这一规定,余某两次擅自到自家的责任山上砍伐林木92株(活立木蓄积为5.6立方米)构成“数量较大”情节。聂某擅自在自留山上砍伐青松树29株(活立木蓄积为20.7立方米)符合“数量巨大”的犯罪情节。根据以上分析,对于余某和聂某擅自砍伐责任山和自留山上林木的行为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检察院的批捕是正确的。
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那么,法律对采伐责任山、自留山上的林木有何规定呢?我国《森林法》第32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因此,就算是自己承包栽种的林木,也不是想砍就砍,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并且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活动。只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直接采伐。本案中的余某和聂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砍伐其责任山和自留山上的林木,显然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无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27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32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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