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房屋装修污染纠纷,怎样解决?
在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人们渴望在一个清洁、舒适的居家环境中生活。为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家庭住房装修,房屋装修在住房投资中已占相当大的比例。然而,因装修导致的室内环境污染却是人们始料未及的。研究证明,新装修的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是室外的100倍,严重损害了居住者的健康。室内环境污染已被列入对公众危害最大的五种环境因素。目前,家庭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问题已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如何妥善解决与建材商、家装公司之间的室内环境污染纠纷,成了困扰一些百姓家庭的烦恼。
粟某因结婚需要,于2001年10月花了2.49万元请某建筑工程公司对其一套60平方米的住宅进行装修,2002年1月中旬,粟某与家人搬进了新房。同年4月,粟某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的症状,后其母也出现类似症状,于是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经市环境检测中心对其住房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挥发性有机物超标33倍。同年11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粟某送样的两块细木工板(大芯板)进行监测,结果甲醛释放量的实测数据为13.9,超过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标准。于是,粟某认为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未履行职责,使用劣质材料对其新房进行装修,造成其住房内充斥了大量有害气体而直接导致他和其母患上血液病。在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粟某上诉至法院。经过长达9个月的多次法庭辩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粟某住房装修中的材料是由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负责购买的,也就是该装修工程是包工包料的。并初步证明了原告患上血液病是住房内空气被污染所致,而被告公司不能举出有利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法庭认为,粟先生一家在新房装修后仅10天左右就匆匆入住,没让新房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通风、通气,故粟先生自己应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粟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65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3年8月30日)
本案是一例由装修引发的纠纷案件,属于环境民事侵权纠纷。根据建设部2002年2月26日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本案中装饰公司采用的两块细木工板甲醛释放量的实测数据为13.9,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室内环境严重污染,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该办法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粟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控诉,并有权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所以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是造成了环境污染并使他人因此遭受了损失。环境污染需要一个标准来判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装修公司使用的装修木板甲醛超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标准,因此可以判定装修公司存在污染行为,并且这种污染行为造成了粟某及其母亲患病的后果,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关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受害人只需要就污染行为和侵害事实举证即可;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粟某证明了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存在污染的事实,也列举了自己及母亲因此而患病的损害事实,其举证行为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而装修公司并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明自己免责的证据,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其只是在相关环境控制标准缺位的情况下的一个参照。随着这类装修污染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家装行业,使纠纷解决有法可依,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个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主要涉及木器材料、内墙涂料、胶粘剂、人造板材、木家具、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壁纸、地毯、建筑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允许限值,使我国装修环境标准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轨道。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于2002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为室内空气质量是否遭受污染提供了一个全面权威的评价标准。
通过本案要提醒广大房主,装修完毕切莫心急入住,一定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让新装修的房屋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开窗通风透气,等房间的异味散净后再入住;二是请权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室内各项指标进行监测,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对严重超标构成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损害或者已经构成损害的,可以向装修公司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29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37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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