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们为什么纳税?
“我们为什么纳税?”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税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我们有必要思考这个问题。
我国著名历史学者吴思在其撰写的《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一书中,讲述的两个故事,为解答“我们为什么纳税”这个问题提供了启发。
1.海盗
清朝乾隆嘉庆年间,即18世纪末19世纪初,经过几代人的潜伏发展,华南海盗进入了鼎盛时期。他们从定期袭击一二艘盐船开始,到后来组织大型船队对整个运盐船队实施截击。到1805年时,他们已足以控制运盐航线。盐商则不得不和海盗合作,到后来盐商甚至开始将粮食给养和武器弹药提供给海盗。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1854年的浙江宁波,当领饷吃粮的清朝水师不肯为渔民或商人提供防范海盗的“服务”时,渔民和商人只好另外再凑一笔钱给清朝水师,“请”他们出海巡防,但时间一长,水师又把这笔额外收入视为当然应得,再次懈怠起来。渔民和商人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出钱请洋人战舰出面,洋人拿了钱,还真干活,“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中国古语,却在洋人身上得到了验证。
2.洋旗
20世纪初,四川、福建厦门和江苏镇江一带的商船,大多数挂着欧美国家的旗帜。即便是清朝政府免去商船挂“龙旗”要缴纳的费用,即便商船为了挂洋旗要付出一笔不菲的挂旗费,他们仍然愿意挂洋旗,而不肯挂龙旗。因为挂了洋旗之后,洋人提供保护,使商船免去各种苛捐杂税、被军阀征用和被海盗骚扰的烦恼。
上述两个故事从一个侧面回答了人民为什么纳税,原因就在于换取国家提供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公共服务或称公共产品的一种形式,渔民和商人在缴纳各种税费时已经购买了这种公共产品,但由于当时的清朝政府无力或怠于提供,所以人们只好额外掏钱向有能力的提供者再购买一次。
尽管上述的事例并不十分贴切,但从税收最初的起源来看,人们纳税其实正是为了获得保护,即公共安全。但传统税法学和现代税法学对税收的起源或本质的认识大相径庭。传统税法学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国家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需要建立起国家政权机构,并运用国家暴力机器,如军队、法庭和警察等,而这些国家政权机构和暴力机器的财政支持正是来源于税收。
现代税法学则从社会契约论当中获得启发,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所缔结的两个契约。通过第一个契约,人们结束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团结起来,一致抵御外敌;在第二个契约中,人们则授权国家最初的雏形——公共管理机构管理日常事务,并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利给国家,使国家有能力来组织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这种最初以公共安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产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逐步演变成为一种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在内的全面形态。前者如各种国防力量、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后者如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等。
传统税法学认为国家之所以征税,是因为要实现其政权统治的需要。而现代税法学则更进一步发掘出税收的本质意义,人民之所以纳税,是因为需要国家来提供公共服务——这其实也是对国家政权需要的深入解析。国家的征税权,在传统税法学看来是国家理所当然享有的权力,但在现代税法学看来,则是由于人民在第二个契约当中对纳税表示了同意,从而授予国家征税的权力。因此,纳税和征税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然后国家才能够征税。国家公法意义上的征税权来源于人民在私法意义上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所以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源,应当对公权力起到限制和制约作用。
在现代税法学看来,人民因其纳税义务的履行,同时就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而国家因其征税权的行使,获得了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就负有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如果国家或政府,如前述事例中的清朝政府,不能提供这种服务,那么就丧失了人民的信任,一旦有了可供选择的空间,如前述事例中的海盗和洋人,人民自然就会转向他们以寻求公共服务。长此以往,人民就会采取行动,推翻无力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建立一个新政府。
因此,我们之所以纳税,从本质上看,是因为只有通过我们所缴纳的税款,国家才有了财政收入,才具备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我们才可能享受到公共服务。从形式上看,是因为我们通过契约——即代议机构或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与国家约定,我们同意以税款的形式将享有的一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同时就负有了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而征纳税活动以及相关的国家使用财政收入的行为不过就是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而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5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19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22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19 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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