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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您该知道些什么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 个税申报,您该知道些什么?因此,张女士对个税申报也表示十分不屑。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个税申报,您该知道些什么?

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此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代扣代缴,这次个税改革目的在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自行纳税意识,对高收入者实行双向申报。然而,从初次个税申报的统计数据来看,此次个税申报情况不太乐观,申报率不高、整体冷场,许多高收入者持冷漠观望态度。这一方面源于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源于人们对个税申报这项新政的不了解。

下面案例中张女士的认识和心理就极为典型,既有逃税的侥幸心理作祟,也有认识误区的存在。

张女士和老公共同经营一家小广告公司。该行业专业门槛较低,很多公司是由私人经营。这些广告公司一年收益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刨去成本开支,公司老板一年的纯收入大多在12万元以上。但据张女士了解,这些公司的老板们很少有人去申报个税。因此,张女士对个税申报也表示十分不屑。当有人提醒她时,她说:“我们公司去年收入了近百万元,刨去人员工资、场地费用、宣传费用和年终分红,最后我和老公的收益也在50多万元。不过,我们从来没有收到税务部门要求去申报个税的通知。倒是听说了要自行申报的事情,但我们公司已经缴过税了,公司没有逃税应该就没事。再说了,我们生意都忙不过来,谁有闲工夫管这个!”据了解,张女士这种认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终于迎来了个人纳税申报时代。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个新事物,对之存有疑虑、不能适应是自然的事。政府实行个税申报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了解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和纳税状况,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和对纳税政策的关注度,同时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分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个税申报制度并不是以征税为目的,它重在加强政府对税收的监管,堵塞税收征管中的一些漏洞。纳税人应正确认识个税申报制度建立的意义,形成自觉申报的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下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申报办法》)作为对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应了解其中的一些必要事项。

第一,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申报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应自行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具体申报的时间。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于纳税年度终了之后的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三、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申报的内容。纳税人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含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第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项目。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但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特定奖金、国债利息、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不计入年所得。

第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纳税人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单位的,择一并固定向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择一并固定向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户籍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

第七,纳税人违反《申报办法》的法律责任。(一)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二)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在自行申报过程中享有免费获取各类申报表、被告知时间、信息保密、索要完税凭证等权利。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15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2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可参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3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15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第63条、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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