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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与百姓生活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 金融法与百姓生活金融法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票据法等,其中与百姓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是银行和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复效须在2年内提出,并补交停效期间的保费。

2 金融法与百姓生活

金融法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票据法等,其中与百姓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是银行和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银行是非常重要的百姓理财和资金融通机构,现代社会经济和现代人的日常生活正变得越来越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以,了解相关立法,认识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客户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其中的权利义务,已成为现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

在本部分中,我们通过几个案例,阐述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活动中易引起争议的几个问题和其中所包含的规则,旨在帮助百姓学会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打交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点提示

● 储户在银行存取款,与银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既要符合民法、合同法的要求,也要遵守国家对银行业的一些特别规定。

● 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就保险危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可终止合同、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重新恢复其效力。复效须经投保人提出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复效须在2年内提出,并补交停效期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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