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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责任到底有多重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西安市公安局侦查,并经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的犯罪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1782万元。商业秘密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不同的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条 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侵犯商业秘密,责任到底有多重?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字组合,而不断多样化,并成为一种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进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便是这样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信息,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会直接招致法律上的责任。然而这种法律后果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仅仅是一赔了之吗?

徐孟洲先生所著的《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一书述及了这样一则案件:裴某,原是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下称“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2002年8月从西重所跳槽到武汉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在机械设计、制造领域,西重所和中冶连铸公司都久负盛名,业务范围的相近使两家成了商场上的对手。2001年10月,裴某工作时发现其使用的电脑中有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西重所为其客户设计的项目)设计图纸光盘,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电脑中。2002年8月,裴某向西重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聘到中冶连铸公司,并于9月、10月,在中冶连铸公司分别与四川、山东两家公司签订的连铸机设计合同中担任了这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他利用当年国庆休假的机会返回西安,将其拷贝的凌钢二号主体设备设计电子版图纸资料又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根据这一份图纸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人员在短时间内便完成两个项目的设计。西重所发现后向西安警方报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裴某和中冶连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裴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做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某及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1782万元的赔偿额,使得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称为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对很多人而言,这一巨大的赔款额显得匪夷所思,所以我们有必要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探讨一下这一数字有何依据,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这一条款,当行为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时,民事赔偿的首要依据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案例中,自裴某到中冶连铸公司之后,该公司先后用裴某盗窃的技术资料,为数家企业做了多套板坯连铸机,合同总额达2.3亿多元人民币,使原本不具备板坯连铸机设计能力的中冶连铸公司屡次中标,使西重所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经西安市公安局侦查,并经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的犯罪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1782万元。这也是法院判决裴某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的主要依据。除了这种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还规定了另一种方法,即“当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通常存在竞争关系,侵权行为人通过不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当然可以理解为挤占被侵权人市场份额的结果,因此法律规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直接损失难以计算时,依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计算赔偿额。除了依据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外,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之后是否可以一赔了之呢?不是的。商业秘密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不同的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影响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誉时,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我国《刑法》就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之所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保护,不仅在于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本质上而言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不受侵犯。因此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他主体而言,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5条 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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