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域名被抢注了怎么办?
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域名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要素,企业没有域名,就像房子没有门牌号码,在互联网中就没有人可以找到你,当然也就难以开展业务活动并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所以,好的域名是互联网上有价值的不动产。企业的网站往往使用和企业商标或名称一致的域名,这样,企业的客户能轻而易举地在互联网上找到企业的网站。可以这样说,域名已经成为企业固有品牌的延伸和增值。可是域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可如果要注册的域名被他人抢注了,应该求助于何种机构?有没有办法拿回属于自己的域名呢?
据报道,中国剪报社是一家大型的文摘类报社,其发行的《中国剪报》创刊十多年来共发行4亿多份,读者遍布全国。但是2000年12月,它准备注册“中国剪报·中国”为域名建立一个大型的文摘型互联网站时,却发现这个域名已经被杭州联拓计算机信息公司抢先注册了。中国剪报社于是向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认为被投诉人(联拓计算机信息公司)与自己不存在任何行政以及业务上的联系,不享有法定的商标权,也未获得自己的域名注册委托代理权,对域名“中国剪报·中国”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抢注行为系对他人专有信息的抢夺。而且,被投诉人至今未使用该域名进行任何业务活动,其抢注域名的动机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客观上阻止投诉人注册并使用这个域名,显然具有恶意。而联拓公司答辩认为自己注册后并未出售或索要任何费用,因此自己注册该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恶意。另外“剪报”是一个通用名称,前面加上“中国”成为“中国剪报”仍属于通用名称。公众不会因为看到“中国剪报”而联想到中国剪报社。但最终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投诉人投诉成立,现属被投诉人名下的“中国剪报·中国”域名应立即转移给投诉人。
(资料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汇编(2001~200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通过上面的例子,首先,我们应注意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Arbitration Commission,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它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机构。根据2006年2月新出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值得一提的是,《解决办法》是由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解决办法》第16条规定,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办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域名争议案件长期无法可依,仅仅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笼统规定无法有效保护投诉人权利的局面。该《解决办法》也成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域名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那么域名被抢注后,什么条件下可以夺回呢?就本案而言,裁决意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中国剪报社对“中国剪报”中文文字依法享有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注册商标权,而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该注册商标的文字标识完全相同,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中国剪报”文字字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二是《中国剪报》从1991年起向全国发行,且在被投诉人所在地杭州具有较大知名度。被投诉人抢先注册“中国剪报”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恶意。第三是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中国剪报·中国”已经损害和极有可能继续损害投诉人的业务。公众在网络空间中看到“中国剪报·中国”这个域名很容易想到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文摘类报纸《中国剪报》,并可能产生该网站与中国剪报社原是一家或源自同门的误解,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进而损害投诉人的业务。
由以上裁决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争议域名的归属上应考虑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本案中中国剪报社对“中国剪报”中文文字享有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权。其次是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记相同或相似,足以达到混淆的程度。如本案中的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再次是被投诉人的抢注是否有恶意(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可以参照《解决办法》第9条)。本案中在恶意有否的认定上,中国剪报社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创办多年的《中国剪报》在全国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在被投诉人所在地也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所以裁决书指出作为一个注册“中国剪报·中国”的公司,“被投诉人不可能对本地乃至全国有着较高知名度和发行量、创刊已经十多年的文摘类报纸《中国剪报》毫无了解”,被投诉人在知道《中国剪报》品牌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了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其注册行为当然具有恶意,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性规定。最后注册行为给投诉人的业务是否造成影响也成为裁决考虑的因素。就本案来说,被投诉人抢先注册的行为在客观上阻止了投诉人利用自己的“剪报中国”注册商标和品牌标识注册域名,从而损害了投诉人的业务。而且,被投诉人如果继续不使用,也不撤销该争议域名,必将继续阻止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势必继续加大对投诉人业务的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如果权利人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行为而处于不利位置,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投诉人的抢注行为使得投诉人无法使用同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中文标识在互联网上建设网站,显然已妨碍了他人的竞争。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中投诉人要求损害赔偿,则必须证明自己的损失或对方通过抢注域名无偿借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得到的利益。
可见,在域名争议上是否存在以上要素是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的关键。由于域名争议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出证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诉人要获得支持,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但是在现实中,第(2)和第(3)部分相对难以举证,这也为人们取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域名造成相当的难度。而域名作为互联网世界的标识,具有全球唯一的特点,对商家而言,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比商标更大的作用。所以标识权利人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将自己的标识注册为域名,防止他人抢注,防范于未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9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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