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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错在哪里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8 地方保护主义错在哪里?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之外,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本案中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国务院撤销湖北省及上海市有关地区封锁的规定。

3.18 地方保护主义错在哪里?

据《法制日报》(1999年11月16日)报道:地方保护一直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痼疾,严重影响了全国性统一市场的形成。在行政主导色彩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之后,国家加强了对地区封锁行为的打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之外,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作为汽车生产大省的湖北就出现过买桑塔纳汽车,交“特困企业解困资金”的怪事。

按照湖北省有关部门规定,凡在湖北省境内购买一部桑塔纳轿车,需要增缴7万元“特困企业解困资金”。上海大众汽车(武汉)长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称:“这7万元说不清、道不明的巨额收费没有任何依据,像一只无形之手挡住了桑塔纳轿车驰向湖北市场的车轮。”但这种做法并不是“独门秘方”,始作俑者应当是上海。上海市在其1998年6月出台的牌照收费规定中即表明,为了解决人多路少的矛盾,决定采取收取私人小汽车牌照费的方法,限制私用小汽车数量,对社会用车确定额度。其每年给桑塔纳1万辆的额度,在额度内的桑塔纳轿车每辆收取2万元牌照费,额度外的收取8万元牌照费;其他类型的车辆一律收取8万元汽车牌照费,没有额度。

其实,在各地政府的收费行为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目的。上海和湖北都有汽车生产大户,汽车产业的兴衰与当地财政收入关系紧密,因此当地政府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扩大本地汽车销量。以上海为例,在其1998年的牌照收费规定颁布前几年桑塔纳在上海的销量为每年3千多辆,实行额度管理之后,1999年11月上旬以前即已卖出桑塔纳轿车10826辆。显然,2万元的“优惠”汽车牌照费吸引了大批其他同等档次汽车的消费群体。而湖北省在“东风雪铁龙”等同等档次汽车受到排挤之时,政府部门也“挺身而出”制定了针锋相对的“买桑塔纳轿车缴特困企业解困资金”的规定,使汽车行业地区封锁之风更盛。我们姑且不从经济影响方面分析上述行为的后果,单从法律上看,这些所谓的“特困企业解困资金”以及有区别的牌照费的收取行为是否合法有据呢?

首先,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以歧视待遇的方式,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本地汽车,限制购买外地汽车;限制外地汽车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这种行为是实质上的行政垄断,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违反第7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的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其次,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采取了一般性条款和列举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对于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此外,该规定还特别对地方政府利用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地区封锁规定的行为明确给予禁止。上述案例中的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的行为即属于变相限定单位、个人只能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对外地产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这种用行政性命令搞地区封锁的行为对国家经济的全局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势必会分割全国统一市场,不利于发挥地区的生产优势,也不利于生产技术的交流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本案中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国务院撤销湖北省及上海市有关地区封锁的规定。将来《反垄断法》出台后,则可以依法提出诉求。

虽然国家对地区封锁三令五申明确加以禁止,但各种变相的地方保护手段还是层出不穷,如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限制本地产品(往往是重要原材料)流向外地市场,对购买本地企业产品者提供税费减免和优惠贷款等。地方封锁的根本原因在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和狭隘的地方观念的存在,所以要杜绝地区封锁等地方保护行为,仅仅依靠法律规定恐怕是难以根治的,还需从经济和体制根源,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方面下功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发布)

第3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第4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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