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要发票就不打折”合不合法?
许多消费者在消费后,都有索取发票的习惯,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出现问题时作为索赔凭据,另一方面,也是在履行依法护税的公民义务。可是,出于种种原因,许多经营者对开具发票都持抵触态度,有的把不开发票作为打折的条件,有的则干脆设置种种障碍,企图让提出开票要求的消费者知难而退。
消费者王先生去某商场购物,以12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个电饭煲。付款后,王先生向售货员索取发票,售货员却提出,如果要开发票,需要加8%的税,需另付9.8元。王先生觉得这一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与售货员争吵起来,并拒绝支付加收的“税款”。
王先生拒绝支付“税款”的做法当然是正确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相应价款中已经包含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下称《价格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价格管理条例》第5条同时规定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1)各类商品的价格;(2)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讲,消费者有权获得发票等购物凭证,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此外,为保障消费者取得票证的权利,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还出台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指出:“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价格管理条例》也对擅自收取价外税的行为作了限制和处罚的规定,其第29条即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2)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1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通报批评;(2)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3)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4)罚款;(5)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6)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综上所述,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遇到不开发票或是加收价外税时,可以按照《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价格管理条例》,向工商管理部门或者物价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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