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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抓伤近观游客,公园有无责任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3 动物抓伤近观游客,公园有无责任?发生此情况后,小王立即与公园管理员联系。但是,小王认为,女童被抓伤,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面部受损也给女孩造成一定心灵创伤,园方应该酌情给予精神赔偿。据此,园方认为,女童被伤与小王监护不力有关,应负一定责任,故女童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4.13 动物抓伤近观游客,公园有无责任?

节假日带着家人逛公园,看风景欣赏花鸟鱼虫本是件开心事,但现实中,游客观赏、喂食动物时被其抓伤或咬伤的情形却时有报道。对此,能否向公园提出索赔,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小王带着6岁女儿到市区某公园看鸟,进入“百鸟苑”大铁笼后,在入口南面不远处,女童独自在不足一米的距离下观赏孔雀。没想到孔雀突然跃起,落到女孩头顶,并抓伤女童额头。发生此情况后,小王立即与公园管理员联系。该园医务人员赶到,迅速对女童伤情作了简单处理,而后又送到市区医院缝针。其间,治疗费和医药费也由园方支付。但是,小王认为,女童被抓伤,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面部受损也给女孩造成一定心灵创伤,园方应该酌情给予精神赔偿。公园则认为,造成孔雀伤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近段时间一些孔雀经常遭受游客惊吓,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再加上春季正值雄性孔雀发情期,攻击性较强。为防止鸟类伤人,公园专门在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告知游客要看好小孩,禁止惊吓、追逐动物。据此,园方认为,女童被伤与小王监护不力有关,应负一定责任,故女童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在协商中因为赔偿数额不一致而引起了争议。

公园是供人娱乐休闲的场所,园方应否负责园内游客的人身安全,须依法或依约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前述案例中,公园内游玩的女童作为消费者,享有在公园内安全游玩的权利,公园负有该女童在公园内免受伤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孔雀伤人有其客观原因,动物园也专门在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但仍不足以避免和预防游客的受伤。从疏忽现场管理,一些必要安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角度上分析,公园的确有责任,消费者完全有权向其提出赔偿。

但是,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必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是否赔偿,怎么赔偿,应当首先确定导致孔雀抓伤人的原因,是游客或第三人的逗弄,还是公园的管理不善,又或兼而有之。前面已经提到,公园在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疏忽。但是,小王在入口看到警示牌后,未加注意,明知女童属于未成年人,仍放任其在距离孔雀不足一米的情况下观赏动物,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可以说,女童的受伤,与其母亲的监护不力也有关系。因此,动物伤人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公园会以其不收门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题在于,收取门票是其权利,保障游客安全是其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免费并不意味着免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园或动物园内都有马戏团进行临时性演出,如果游客被马戏团的动物致伤,是否有权向公园提出索赔要求呢?由于马戏团是一个临时性的表演组织,随时可能结束表演迁往其他城市或地区,因此,公园作为场地的出租者或者马戏团的邀请者,应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租赁柜台的出租者,一旦马戏团离开公园了,游客可向公园提出索赔,公园在作出赔偿后,可以依法向马戏团的组织者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0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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