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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是什么制度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召回制度则是一种将产品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消除于萌芽状态的事前救济措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有担保责任。并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只是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并不能免除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产品而受损失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4.16 产品召回是什么制度?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面对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我国消费者只能以违约或侵权为诉由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寻求法律保护,而难以将产品缺陷带来的危险于事故发生之前有效防范。产品召回制度则是一种将产品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消除于萌芽状态的事前救济措施。

1.博士伦“润明水凝护理液”召回事件

博士伦公司成立于1853年,总部设于纽约州罗切斯特,博士伦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自1987年投放中国市场以来,市场和销售逐年增加,“博士伦”几乎成为隐形眼镜的代名词。2006年初,新加坡有7名市民患上由真菌引发的角膜炎,患者均戴过隐形眼镜,当地共发现19人受影响,其中18人曾用过博士伦公司的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药水。2006年4月12日,北京博士伦公司决定暂停销售进口“润明水凝护理液”,并宣布市场上已经销售的进口润明水凝护理液,消费者可向博士伦中国公司换货。2006年5月1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宣布“润明水凝护理液”确实存在致病风险——使用者有可能患上一种罕见的真菌性角膜炎。2006年6月9日,博士伦公司承认该产品配方确实存在问题,并宣布该公司将在全球范围内主动召回润明水凝护理液。

(资料来源:http://health.sohu.com/s2006/boshilun/)

2.神龙汽车召回案

徐孟洲先生主编的《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一书述及了这样一则案件:2006年4月11日,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计划于2006年4月18日开始召回2006年3月9日以前生产的部分型号的富康和爱丽舍轿车。报告指出召回汽车的缺陷是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发电机碳刷支架引起的,因发电机碳刷支架存在毛刺,可能引起碳刷与集电环接触不良,导致发电机不发电,车辆不能启动从而影响其正常行使,属于一种制造缺陷。此次召回汽车将涉及富康轿车9986辆,爱丽舍9320辆,神龙公司将免费为召回汽车更换改进合格的相应部件,消除因汽车缺陷造成的不良影响。

上述案例中,无论是博士伦公司护理眼药水的召回还是神龙汽车公司的汽车召回,其原因都在于对产品的使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从法律的角度,这种不合理危险,是产品质量中存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即是针对这种缺陷建立的救济措施。

产品召回,又称为缺陷产品召回,是指对流通中存在缺陷的产品,在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由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一种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有担保责任。这一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其适用范围也从最初的汽车召回逐渐扩展到有关人身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多种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机动车等。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已经发展成为覆盖一般缺陷产品、有效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制度。

从理论上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适用于一切存在缺陷的产品,其召回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鉴定产品缺陷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产品缺陷的报告是指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在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缺陷情况。对生产经营者而言,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知悉的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收到有关产品缺陷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当对产品缺陷进行调查、鉴定,由此确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的程度如何,以及是否需要召回。一旦产品缺陷被评估为确实存在,并且需要召回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产品召回。在这一过程中,根据召回主体的不同,产品召回通常包括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前者是当生产经营者发现产品缺陷时基于商业道德和经营环境的需要主动召回,如案例一和案例二;而后者则是在经营者已经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或经营者有意隐瞒产品缺陷、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情况下,主管机关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向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发出召回通知书,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

就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而言,不仅建立该制度的时间晚于美、日等国家,在适用的范围上目前也仅限于汽车行业。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为试点首次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这一规定既采纳了世界各国关于汽车召回的一般原则,也兼顾了我国的国情。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义务主体是汽车的制造商,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其在履行召回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产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修理、更换、收回等。《规定》还明确了制造商的责任,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可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实际上,在这一规定颁布之前,我国在多个产品领域都存在缺陷产品召回的实例,如2002年宜家家居总部在全国范围内对一种名为“恩纳迪”的毛绒玩具熊实行停止销售和下架回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其他产品领域还没有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导致在一些全球性产品召回实践中,我国消费者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作为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产品召回制度应逐步从汽车行业适用到一般产品,这样才能完善我国产品质量制度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只是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并不能免除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产品而受损失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因此,面对缺陷产品,消费者在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召回义务的同时,因产品缺陷所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6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44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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