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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立法思想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西周立法思想西周统治者主张“明德慎罚”,这是鉴于夏、商奴隶主失国的教训,提出如何永保天命的治国保民的思想理论。这说明周朝统治者认为适用的法律要与社会客观形势相符合。“用中罚”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贯穿在整个刑法思想之中。为保证司法官吏公正执法,周人的法律思想认为有刑狱官出入人罪,则以重于所出入的罪惩罚他。

一、西周立法思想

西周统治者主张“明德慎罚”,这是鉴于夏、商奴隶主失国的教训,提出如何永保天命的治国保民的思想理论。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理论基础:“天命靡常”,“惟德是辅”。周朝统治者用“德”的观念改进了传统天命观,提出,夏商奴隶主得天命而建立国家,但是不敬德,结果早坠厥命。周人受命建国,但也不知道自己的国运是否长久。所以,天命是不固定的。那么怎样才能保住已获的天命,世世代代受天保佑呢?周朝统治者提出“德”的观念。“敬德”就可以获天保佑,暴德、弃德就要受天惩罚,即“惟德是辅”。通过德这个观念,周的统治者把神秘的天命具体化为统治集团的行为准则,成功地解释了周族获得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并提出可以通过人事、行为来判断国运是否长久。《尚书·多士》说:“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凡四方小大邦丧,罔非有辞于罚。”

(二)德与刑的关系:“德”的内容十分丰富,分有“三德”、“九德”之说,包括统治者自身道德修养、清明的政治和审慎地施行刑罚等。其中慎刑是“明德”的最重要内容。《尚书·吕刑》说“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三德是指正直、刚克、柔克。《尚书·康诰》也说“德之说于罚之行”,这就直接把明德等同于慎罚了,说明慎罚在明德内容中所处的突出位置。慎罚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罚世轻世重的观点。在适用法律时,要根据不同邦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特点,执行宽严不同的刑罚制度,即“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9]。周公在《尚书·酒诰》中,就告诫康叔说,周人喝酒,把他们送到我处,由我杀他们;殷人喝酒,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而其让康叔治理卫国,要“用其义刑义杀”,即适用殷人的法典来杀他们。这说明周朝统治者认为适用的法律要与社会客观形势相符合。

第二,“用中罚”。中就是恰当,罪状与刑书相符,罪与刑相当。“用中罚”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贯穿在整个刑法思想之中。它包括:确定证据要恰当,公正地判断原被告双方的供词,“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10];适用刑罚条文要恰当,认定的行为与刑书规定相符合,“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11];实行的刑罚要适当,刑罚恰如其罪,达到明德敬德的目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12]。周公曾经回忆说,周武王的司寇苏公执法很慎重,用中罚,增强了王国的国运[13],这事例表明“用中罚”原则的重要性。

第三,“惟良折狱”。“惟良折狱”是指要选用正直公允、道德淳朴的人来担任司法长官,从司法以及诉讼制度方面来保证“用中罚”指导原则的实现。《尚书·吕刑》说“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吕刑》开篇即说,执行刑法最重要的是:道德高尚的人、有法必依的原则和公正的司法审判,即“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说明司法官选择的重要意义。为保证司法官吏公正执法,周人的法律思想认为有刑狱官出入人罪,则以重于所出入的罪惩罚他。《吕刑》载的“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在人命”,说明对于出入人罪的狱官的惩罚,是重于不公正的判决的偏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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