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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时期宗法制度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奴隶制时期宗法制度宗法就是宗族之法,是氏族区分血缘关系的法则。宗法制度的原则是小宗臣服于大宗。(四)宗法制度与奴隶制法的关系1.宗法制度对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以深刻的影响。再次,按照宗法制度而制定的等级特权制,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

三、奴隶制时期宗法制度

宗法就是宗族之法,是氏族区分血缘关系的法则。中国奴隶制社会,仍然保持着父系氏族社会的组织形式,而宗法制度是奴隶制政治、经济制度的基础,与法律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理解宗法制度是理解奴隶制法的前提。夏商时代宗法制度尚未有详考。其中商代的宗法,现已有一些学者研获重要成果,但其检验还待时日。故此叙述的宗法制度,主要是西周时期的制度。

(一)起源

中国在父系氏族社会没有解体之前就进入了奴隶制社会,奴隶制社会的政治统治,保留了父系氏族社会的外壳,在一定的行政区域以内,固定居住着一支或者几支保留着完整的血缘组织形式的氏族,地方长官同时也就是氏族首领,国家按地域管理居民与氏族按血缘关系管理居民,在形式上保持一致。

(二)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则由继承王位的嫡长子给予分封。

2.划分大小宗,嫡长子是氏族内的大宗,而庶子是氏族内的小宗,小宗繁衍如果自己成为一个支系,则在这个支系以内的嫡长子是这一系的大宗,而其他庶子为小宗,以此类推。氏族的族权由大宗行使,小宗有义务服从大宗。

3.五世而迁。庶出的小宗,祭祀同宗的祖先,止于五代,五代之后,则把本支氏族祖宗迁出大宗氏族宗庙,自立一宗,在自立一宗之后,庶出的小宗也要在第五代以后迁出祖庙,以此类推。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继宗为祖,别祖为宗”。

别祖世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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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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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  嫡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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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父  嫡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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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子  子  嫡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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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孙  孙  孙  嫡  庶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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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孙 曾孙 曾孙 曾孙 曾孙

(三)宗法制度与奴隶制政治经济制度的关系

奴隶制的政治、经济制度,实行亲贵合一的原则,按照宗法制度所区分的血缘亲疏关系,与天子亲近的宗族显贵,疏远的宗族则卑贱。

1.王位权位封土的继承,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进行,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所谓“立子以长不以贤”。夏商两代,曾实行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套制度,夏代十四代十七王,商十八代三十一王,造成了秩序的混乱,削弱了统治的力量。周朝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除了周厉王出奔,贵族实行共和以代之外,均由嫡长子继承王位。除了王以外,诸侯的封国、大夫的采邑也由嫡长子继承,官职和封号固定在一个氏族,形成“世卿世禄”的制度。

2.国家组织也按照宗法制度来设立。天子自称上帝的长子,是天下大宗。同姓的氏族首领是小宗,被分封成诸侯。诸侯在自己封国以内是大宗,同族的分支为小宗,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采邑”以内是大宗,同姓兄弟为小宗,分封为士,有禄田。这样,形成“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21]的组织,国家则是这个组织的权力内容。根据宗法制度的原则区别血缘亲疏,从而决定尊卑贵贱,制定出上下有别的政治等级制。

在经济制度方面,诸侯封国,大夫封采邑,士得禄田,除纳贡之外各自享用土地上的收成,也是按照宗法制度来设立土地的所有制关系。

3.根据宗法制度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宗法制度的原则是小宗臣服于大宗。根据这一原则,奴隶主之间有大小宗亲属关系的,在政治上也有上下级、管理与服从的关系,相应地行使或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王对诸侯的权力:(1)人事权。诸侯国的官吏任免要经过王的同意。“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有二卿要经过国王任命,小国两卿,国君自己任命[22]。(2)王有权监督诸侯的行为。诸侯超越了王赋予的权力,王有权加以惩戒,严重的则进行军事讨伐。例如孔子看到鲁国大夫唱雍歌来祭祀祖先,认为违礼,就要求周王室出兵讨伐[23]。(3)王有权调动各国的军队。王对诸侯的义务,是保护他们在封地内的统治和享有的特权不受别人的侵犯。

诸侯对王应尽的义务是:(1)定期朝觐,由诸侯或者他的代表,向王叙述为政的情况,分为一年一小觐,三年一大觐,五年一朝。(2)纳贡的义务,即按照习惯或规定的比例,把一部分财物贡奉给天子。(3)勤王的义务,在王调遣的时候,诸侯有义务出兵保卫王的利益。

(四)宗法制度与奴隶制法的关系

1.宗法制度对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以深刻的影响。奴隶制时代出现的天命天罚和明德慎罚的思想与尊祖敬宗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统治者虚构一个天帝,并宣布帝就是他们的祖先,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天也就是来源于祖宗。夏启征讨有扈氏,说是“威侮五行”,“怠弃三正”[24]。五行是指天理,威侮五行就是蔑视天理;“三正”指“长上”,“怠弃三正”,就是怠慢、违抗祖宗和长辈,因此天命夏启去剿灭他。盘庚在迁都时,威胁同族的贵族说,“听予一人之作猷”,“惟予一人有佚罚”[25]。根据天命和祖宗之命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普遍的适用性,其重要原因来自于人们对祖先的崇拜。

2.祖宗成命不可更改。盘庚曾经说:“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的时候,也说过,且晋之法度,唐叔之法也,废此之法,国将不国。说明在孔子之前,祖宗之法曾被世世代代所严格遵行。

3.奴隶制刑法,通过全面维护礼制秩序,维护宗法制度。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保障礼制秩序而刑杀贵族的案件一百六十多例。其中“专伐伯有”、“昆弟争兵”[26]、“为下大夫而常陈卿之车服”[27]之类的罪名设定,均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全面维护宗法制度,首先,法律把忠君与尊祖敬宗结合起来。任何危害王权的行为,都被认为大逆不道,因为它不仅造成了政治危害,而且严重违背宗法制的原则,要处以斩杀以至灭族的刑罚。盘庚曾经说“乃有不吉之迪……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28]。其次,刑书规定了不孝不悌等罪名,以重刑惩治违反宗法原则的行为。周代刑法明确规定有“不孝”、“不友”的罪名,将违反“孝”和“友”道德规范的行为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不孝不友……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元恶,即罪恶魁首,大憝,大罪。再次,按照宗法制度而制定的等级特权制,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每一级奴隶主,只能根据自己的身份享受规定的特权,衣食住行都必须遵守等级特权制的规定,否则就罪死无赦。“僭越”也是一种重罪。

4.司法诉讼制度必须遵循宗法制的原则,诉讼首先考虑是否违反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在认为符合宗法制度之后,再来考虑罪行大小、损害轻重,决定刑罚裁量。《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亻朕匜》铭文记载了一个下级奴隶主控告上级奴隶主的案件,下级奴隶主(牧牛)因为“敢与乃师讼”而被判鞭刑八百。这说明这个案件并没有对告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仅因为提起诉讼行为本身触犯等级制度就判牧牛败诉。

总之,奴隶制法律保证宗法制度的实行,通过维护家庭关系中父权为中心的血缘等级制度,进而达到在国家制度中巩固君主权力的目的。《礼记·大传》十分准确地揭示了这种家庭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它说“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团结本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法中故庶民安”。

(五)宗法制度的瓦解及其历史影响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构建的核心制度,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宗法制度终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在新的生产关系形成和长期的兼并战争中,最终瓦解了。

1.宗法制度的瓦解

宗法制度的瓦解表现在:

(1)所有权制度的改变。周平王东迁以后,王室势力衰弱,无力强迫诸侯纳贡,原来分封给诸侯使用的土地,实际上归诸侯所有。

(2)政治制度的变化。在诸侯与诸侯、大夫与大夫互相兼并战争中,强大的氏族夺取了土地,不再分封给自己的子弟,而是设立行政长官对获取的土地进行管理,行政长官与上级没有亲属关系,官职也不世袭,而且官吏的生活来源也不是管理区域以内的人民的赋税,而是由国家发给俸禄。这种做法有两个意义:一方面不分封子弟,阻止了新氏族首领产生;另一方面,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世禄”的制度,成为构成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制度。

(3)亲贵合一的等级制度被破坏。诸侯和大夫可以僭行天子之礼乐,而且诸侯的霸主可以挟天子以令诸侯。诸侯与大夫之间的等级名分制也被随意践踏,大夫和诸侯之间的诉讼时有发生。在奴隶制等级制被破坏以后、封建等级制建立起来之前,权位者始终以经济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来决定地位尊卑贵贱。

2.宗法制度的历史影响

奴隶制宗法制度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瓦解,但是对中国历史有十分久远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由“亲亲”而“尊尊”的道德伦理观念,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原则。汉代以后,成为历代统治者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宗法制度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例如君权与族权结合,家长和族长的亲权、教令权,嫡长子继承权等完全被继承下来,在法律上获得了发展与完善。

(2)在官僚制度中,世卿世禄现象也有深远的影响。“封妻荫子”荫袭权位是通行现象,贵族官僚子孙有承袭一定的官职,享受世代荣华富贵的特权。

(3)在宗族关系和法律制度方面,首先,法律确认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维护以家族为单位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占有形式。其次,封建统治者继承“宗子率宗”的原则,赋予了族长以统治家族成员的种种特权,可以私自惩罚以至处死家庭或家族的成员。最后,确认侵犯亲权加重处刑的原则。封建法律直接袭用奴隶制法当中不孝等罪名,并列为“十恶”大罪,对于侵犯亲权的行为作出十分苛刻的规定,以重刑维护父权、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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