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
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会议习惯传入奴隶制社会,在法律上成为“临事议制不预设法”的审判制度。贵族违反礼与刑,由司法官和执政的贵族一起,议定刑罚处罚。这种临事议刑,有两重意义:(1)临事议刑并不是没有成文法规,而是指在适用法律规定时,需要议而后定。如孔子参加夹谷之会时,对滑稽的表演主张适用的法律是“匹夫而营惑诸侯者罪当诛”[36],后议而定为斩去手脚。这说明当时法律规定是确定的,但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不确定的,议罪程序有比较大的随意性。(2)成文法规并不公布于众,主要由司法长官掌握,保持着所谓“刑不可知”的特权。英国的比较法学家、法史学家梅因,在分析许多古代部族的法律形式以后提出,古代法律在形式上的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没有成文法的阶段,主要依习惯而作出判决;二是有了成文法而藏在祭祀神灵的地方,由司法长官掌握;三是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的阶段[37]。在春秋以前的我国奴隶制社会,法律的形式正是处在梅因所说的第二个阶段。这一方面可以从周有常刑、汝则有常刑的记载中,知道存在着经常适用、基本稳定的法律规范;另外,也可以从大量的实际案例中,知道确实有“不预设法”的审判制度。因此属于有成文法规却秘而不宣。
(二)成文法公布
公布成文法的状况在春秋中后期发生根本改变。由于生产力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出现,私有土地不断发展,井田制被破坏,导致礼崩乐坏,原有秩序已难维持。各国诸侯为富国强兵,陆续颁布成文法,以建构新的秩序。
1.过程
公布成文法最突出的事件发生在郑国和晋国。郑国的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公布一部成文法,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西晋学者杜预注《左传》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38]这件事遭到奴隶主贵族的激烈反对。晋国的贵族叔向写信责骂子产破坏先王的制度,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39]对于叔向的责备,子产只回答一句话,“吾以救世也”。郑国除子产铸刑鼎以外,另有邓析撰写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前501年郑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40]。
晋国在事隔子产铸刑鼎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也铸了一个刑鼎。晋国在赵宣子执政时期曾制定过“常法”,其基本特点是:“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典,出滞淹。”[41]此后范宣子执政时期曾制定过“刑书”,但“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42]。前513年,晋国铸一铁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43],这是晋国正式公布成文法。这次铸刑鼎引起孔夫子的震怒,他说了很多责难的话,归结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守唐叔之法度,贵贱无序,这是指所公布的内容。二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这是指公布成文法这一形式。从孔子反对铸刑鼎来看,也可以知道两点:其一,该刑书规定适用于从贵族到庶民这样众多的社会阶层,而不是仅侧重于贵族,或者侧重于庶民的狭小范围。孔夫子所说贵贱无序,也就是破坏宗法等级制,打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界限,这当然是他所不能容忍的。其二,它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布的,因此,“民在鼎矣,何以为国”。
虽然每一次公布成文法,都毫无例外地遭到旧贵族的反对,但是它代表社会发展方向,因而,它最终取代“不预制刑”的法制传统,成为法律制定施行的一个必备因素。
2.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深刻社会变革的反映,是新兴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制度而进行斗争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使中国古代立法制度趋于完备,对法制趋于完备的历史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成文法的公布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所有权关系进一步发展,与此相联系,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和诉讼也相应地增多。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众,使私有财产的占有者,可以依据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
(2)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在宗法制度下,“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贯穿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现象。代表地主阶级的新兴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以后,迫切需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以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他们通过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迫使奴隶主阶级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改变“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初步摆脱宗法制度对司法的束缚,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3)成文法的出现推动了封建法制的形成。公布成文法自郑、晋两国开端以后,其他各国群起仿效。楚国制定《宪令》、《仆区之法》、《茆(茅)门之法》[44]。燕国制定《奉法》。韩国制定《刑符》。法律的公布作为制定法的必经阶段,标志着法制的进步,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地主阶级通过制定成文法,初步总结运用法制的经验,更加注重以法律的形式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注释】
[1]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礼记·礼运》。
[3]《尚书·召诰》。
[4]《尚书·汤诰》。
[5]《尚书·汤诰》。
[6]《尚书·大传》。
[7]《尚书·甘誓》。
[8]《论语·八佾》。
[9]《汉书·刑法志》。
[10]《尚书·吕刑》。
[11]《尚书·吕刑》。
[12]《尚书·吕刑》。
[13]《尚书·康诰》。
[14]《左传·文公十八年》。
[15]《说文解字·示部》。
[16]郭沫若:《十批判书》载《郭沫若文集》第1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100页。
[17]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291页。
[18]《礼记·王制》。
[19]《礼记·王制》。
[20]张永和:《“灋”义探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1]《左传·桓公二年》。
[22]《礼记·王制》。
[23]《论语·八佾》。
[24]《尚书·汤誓》。
[25]《尚书·盘庚》。
[26]《左传·隐公九年》。
[27]《左传·哀公五年》。
[28]《尚书·盘庚》。
[29]《尚书大传》卷三。
[30]《后汉书·陈宠传》。
[3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32]《朱子大全·舜典象刑说》。
[33]《左传·昭公元年》。
[34]《周礼·秋官·大司寇》。
[35]《礼记·文王世子》。
[36]《史记·孔子世家》。
[37][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38]《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39]《左传·昭公六年》。
[40]《左传·定公九年》。
[41]《左传·文公六年》。
[42]《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疏。
[43]《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疏。
[44]《左传·昭公七年》及杜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