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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会议习惯传入奴隶制社会,在法律上成为“临事议制不预设法”的审判制度。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众,使私有财产的占有者,可以依据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

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会议习惯传入奴隶制社会,在法律上成为“临事议制不预设法”的审判制度。贵族违反礼与刑,由司法官和执政的贵族一起,议定刑罚处罚。这种临事议刑,有两重意义:(1)临事议刑并不是没有成文法规,而是指在适用法律规定时,需要议而后定。如孔子参加夹谷之会时,对滑稽的表演主张适用的法律是“匹夫而营惑诸侯者罪当诛”[36],后议而定为斩去手脚。这说明当时法律规定是确定的,但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不确定的,议罪程序有比较大的随意性。(2)成文法规并不公布于众,主要由司法长官掌握,保持着所谓“刑不可知”的特权。英国的比较法学家、法史学家梅因,在分析许多古代部族的法律形式以后提出,古代法律在形式上的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没有成文法的阶段,主要依习惯而作出判决;二是有了成文法而藏在祭祀神灵的地方,由司法长官掌握;三是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的阶段[37]。在春秋以前的我国奴隶制社会,法律的形式正是处在梅因所说的第二个阶段。这一方面可以从周有常刑、汝则有常刑的记载中,知道存在着经常适用、基本稳定的法律规范;另外,也可以从大量的实际案例中,知道确实有“不预设法”的审判制度。因此属于有成文法规却秘而不宣。

(二)成文法公布

公布成文法的状况在春秋中后期发生根本改变。由于生产力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出现,私有土地不断发展,井田制被破坏,导致礼崩乐坏,原有秩序已难维持。各国诸侯为富国强兵,陆续颁布成文法,以建构新的秩序。

1.过程

公布成文法最突出的事件发生在郑国和晋国。郑国的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公布一部成文法,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西晋学者杜预注《左传》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38]这件事遭到奴隶主贵族的激烈反对。晋国的贵族叔向写信责骂子产破坏先王的制度,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39]对于叔向的责备,子产只回答一句话,“吾以救世也”。郑国除子产铸刑鼎以外,另有邓析撰写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前501年郑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40]

晋国在事隔子产铸刑鼎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也铸了一个刑鼎。晋国在赵宣子执政时期曾制定过“常法”,其基本特点是:“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典,出滞淹。”[41]此后范宣子执政时期曾制定过“刑书”,但“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42]。前513年,晋国铸一铁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43],这是晋国正式公布成文法。这次铸刑鼎引起孔夫子的震怒,他说了很多责难的话,归结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守唐叔之法度,贵贱无序,这是指所公布的内容。二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这是指公布成文法这一形式。从孔子反对铸刑鼎来看,也可以知道两点:其一,该刑书规定适用于从贵族到庶民这样众多的社会阶层,而不是仅侧重于贵族,或者侧重于庶民的狭小范围。孔夫子所说贵贱无序,也就是破坏宗法等级制,打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界限,这当然是他所不能容忍的。其二,它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布的,因此,“民在鼎矣,何以为国”。

虽然每一次公布成文法,都毫无例外地遭到旧贵族的反对,但是它代表社会发展方向,因而,它最终取代“不预制刑”的法制传统,成为法律制定施行的一个必备因素。

2.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深刻社会变革的反映,是新兴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制度而进行斗争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使中国古代立法制度趋于完备,对法制趋于完备的历史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成文法的公布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所有权关系进一步发展,与此相联系,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和诉讼也相应地增多。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众,使私有财产的占有者,可以依据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

(2)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在宗法制度下,“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贯穿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现象。代表地主阶级的新兴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以后,迫切需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以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他们通过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迫使奴隶主阶级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改变“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初步摆脱宗法制度对司法的束缚,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3)成文法的出现推动了封建法制的形成。公布成文法自郑、晋两国开端以后,其他各国群起仿效。楚国制定《宪令》、《仆区之法》、《茆(茅)门之法》[44]。燕国制定《奉法》。韩国制定《刑符》。法律的公布作为制定法的必经阶段,标志着法制的进步,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地主阶级通过制定成文法,初步总结运用法制的经验,更加注重以法律的形式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注释】

[1]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礼记·礼运》。

[3]《尚书·召诰》。

[4]《尚书·汤诰》。

[5]《尚书·汤诰》。

[6]《尚书·大传》。

[7]《尚书·甘誓》。

[8]《论语·八佾》。

[9]《汉书·刑法志》。

[10]《尚书·吕刑》。

[11]《尚书·吕刑》。

[12]《尚书·吕刑》。

[13]《尚书·康诰》。

[14]《左传·文公十八年》。

[15]《说文解字·示部》。

[16]郭沫若:《十批判书》载《郭沫若文集》第1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100页。

[17]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291页。

[18]《礼记·王制》。

[19]《礼记·王制》。

[20]张永和:《“灋”义探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1]《左传·桓公二年》。

[22]《礼记·王制》。

[23]《论语·八佾》。

[24]《尚书·汤誓》。

[25]《尚书·盘庚》。

[26]《左传·隐公九年》。

[27]《左传·哀公五年》。

[28]《尚书·盘庚》。

[29]《尚书大传》卷三。

[30]《后汉书·陈宠传》。

[3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32]《朱子大全·舜典象刑说》。

[33]《左传·昭公元年》。

[34]《周礼·秋官·大司寇》。

[35]《礼记·文王世子》。

[36]《史记·孔子世家》。

[37][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38]《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39]《左传·昭公六年》。

[40]《左传·定公九年》。

[41]《左传·文公六年》。

[42]《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疏。

[43]《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疏。

[44]《左传·昭公七年》及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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