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一)立法活动
三国时期,蜀国与吴国主要援用汉律。蜀国标榜自己汉室正宗的地位,坚持适用汉律,但同时结合蜀的实际情况,对律文的具体适用增加了许多新规则,形成“蜀科”。据《三国志》记载,它重法严刑,实施中执法很严明。
曹魏则是一个比较有作为的政权,曹操在位期间,因为挟天子依靠汉室力量号召士族,因此没有对汉律作大的调整。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却“依律论者”“使从半减”[5]。魏明帝曹睿继位以后,命令陈群等人,根据魏旧科,参照汉律,制定魏《新律》十八篇。《新律》在结构十八篇内容时,认为汉《九章律》“因秦法经,立增三篇,而具律不变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这是封建法典结构合理化的调整,是三国时期最为重要的立法变迁,从此改变了中国古代法律分立,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设定篇名的结构,形成了统一的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
司马氏集团取代曹魏,建立晋王朝。司马昭为晋王时命贾充等名儒重臣删改魏律,认为“前代律令,本注烦杂”,要求“除其苛秽”和“存其清约”,于晋王朝建立之后泰始三年完成修律,四年颁行全国。这就是“泰始”律。晋律内容今已亡佚,其篇名《晋书·刑法志》说:“就汉九章律增十一篇”,“改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6]对《晋律》的篇章结构,还有其他不同记载。晋律在立法上的特点有两个:一个是“以礼入律”,所谓“以刑辅教”,“礼律结合”,把封建礼教全面贯彻于封建法制的法典。晋律另一个特点是在律文以外,又有《杂律解》、《律解》。制律者张斐在完成修律,上书进《晋律》时,曾作《注律表》说明“律解”的著作要点。《注律表》中说“律解”是“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这个注解和律文一起,由晋武帝诏文批准,颁行天下。这是一种立法解释,是封建立法日趋成熟的一个标志。除《晋律》外,晋王朝还颁行了《晋令》四十篇和《晋故事》三十卷。
西晋以后,东晋和宋齐梁陈一般袭用晋律,虽然南朝齐修《晋律》订《永明律》,南梁修有《梁律》,但大都因循《晋律》,没有大的改动。与南朝相对的北朝则立法频繁,多有创新,其各政权有五次立法活动,立法内容与技术都有提升与创新。北魏制定了《北魏律》20篇,它仿照汉律和魏律,又有新改进,对法典的内部结构作了调整。但是北魏律由于过多依照汉律,又有向古代回复的趋势,它刑罚很滥,种类多且残酷,法定刑有夷三族,在断狱方法上,又恢复春秋决狱。但是它在篇章结构的调整上比《魏新律》更为明确和科学一些,因而在法制史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北魏分裂以后,东魏制定《麟趾格》,主要是将律文科条综合,改科为格。由于它是在麟趾殿制定的,因此定名麟趾格。西魏则制定了《大统式》,是西魏太祖三年根据魏律增24条新制而颁行,“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晋复出后,至西魏成为一种法典形式。
北朝北魏以后,最为重要的法典是北齐律。公元550年,东魏高洋执政,改东魏为齐,是为北齐。北齐初建,沿用东魏的《麟趾格》。此后,由于政刑不一,定罪罕依律文,遂开始制定新律,终于在武成帝河清三年,在北魏律的基础上,制成北齐律12篇。北齐律在篇名结构、重要制度和条文数量上都是隋唐律的蓝本。程树德作《九朝律考》,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以齐律为最。
北周在夺取北齐权力以后也制定了本朝法律,它模仿《大诰》形式,制定《大律》。《隋书·刑法志》说大律“条流苛密,烦而不要”。它也是法制史上一个复古的插曲,对后代法律几无影响。
(二)法律渊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由原来的律、令、科、比、程、式发展成为律、令、格、式、比,各种形式有较明确的区分,形式独立,互相补充。
律已经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其根据调整不同关系的要求,陆续改定篇名,分为名例与罪刑各篇,形成结构较稳定、长期适用的典章。在律典之中,以一定的律条为基干,形成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至南北朝后期基本模式已经稳定。
令是关于国家组织制度、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晋代开始区分律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7]。令是一种单行法令,不再单指皇帝诏令。
科作为律文的重要补充,逐渐演变成为格,从律文的适用规则,变为律文的补充,称为“别条权格”,与律文并行,是一种刑事法规。东魏制之谓“麟趾格”是把格上升为独立法典,与后代把格作为行政法规不同,这是法制史发展过程中“格”的早期渊源形式。
式在汉代为品式章程,指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和公文的标准程式。西魏将当朝新制36条式汇编为五卷,为“中兴永式”[8]颁行天下。西魏《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本公文程式汇编。
此外还有比,即已决案例,审判中依然适用。
这样,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格作为律文适用条件的补充,式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比是标准案例,封建法律的渊源获得了丰富的发展,各种法律形式分工明确,形成比较协调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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