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例结构的调整
(一)魏新律
魏新律与汉律相比,立法技术有很大进步:(1)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汉律》正典篇少文荒的缺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2)具律置于篇首;(3)吸收律外的科令,归纳各章内容,加强门类调整,使篇章安排更为合理。
(二)晋律
晋律比魏律从篇名上说,只增加了两篇,即18篇到20篇,但篇章内容变动很大,布局结构更趋合理。在篇首刑名又外加一篇法例,规定刑罚适用基本制度。晋律在法律体系上对中国古代立法的贡献有:(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了正律的地位。魏律对汉律进行删定,扩充了正律律文,省略了许多科令,但是对律和令的界限,没有明确区分。晋律则明确规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罪名,是使罪名符合法律规定。事制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临时性制度,另一个是它有违令有罪的意思,但其罪须依律的规定,令本身不涉及罪名与刑罚。这就把律与令区别得非常清楚。(2)简要得体。汉代的律令和解论有773万多字。魏律精简工作成效不大。晋律在制律时认为法律就是断案的准则,没有必要详细解释,因此,其原则是文例直截了当,律条简单明白。这样,律文就精简到了12.63万字。关于一般原则的规定,归纳到刑名、法例,节省了大量篇幅。
(三)北齐律的历史地位
北齐律综合了南北朝的立法经验,充分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在中国法律史中有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
1.从法律形式来看,北齐采取了律令权式并行的形式。北齐律和晋律一样区分了律、令的界限,同时把从科发展成新的形式,称为权令,因为在魏晋时期,格称为权格,是临时之制的意思。这三种形式的区分,泾渭分明,互为补充,以后稍加发展,形成唐代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构成的体系。
2.从篇章和律条来看,世称“科条简要”,结构合理。魏晋以来,正律二十篇,北齐压缩成十二篇,合并了晋律、北魏律的一些篇章,如《名例》、《贼盗》,合并了《刑名》、《法例》、《贼盗》,在结构上更为合理。北齐律的律条一共是949条,比起晋律620条有所增多。但是晋律令数量比较大,有令40卷,故事30卷,合为70卷,而北齐令、权令仅53卷。因此从总量上来说,依然是“科条简要”。北齐律所创立的结构和科条简要的传统也对唐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3.从刑罚的主要制度来看,刑罚制度从繁杂归于简化形成了五等刑制。北齐的刑制有鞭、杖、徒、流、死,虽然刑种与唐律有出入,但刑分五等的制度却被保留下来。“八议”和官当制度被确定下来,同时该律创立了“十恶”罪,补充了刑罚适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原则的历史影响极为久远。因此,北齐律是对秦汉以来法制传统的总结,又开启唐律制度的先河,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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