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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中国古代法律解释起源于秦代。秦代有法律答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魏晋时期,兴起专门的“律说”,通过注律使法律解释趋于规范化。向人室街道射箭不得为过,因为其损害应在意料之中。这些对罪名的解释,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解释每个罪的具体适用范围,对于澄清法典内部模糊的现象,保证封建法典正确适用有积极意义。

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中国古代法律解释起源于秦代。秦代有法律答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汉代起有所谓儒家章句:春秋断狱实行之后,儒家经学大师纷纷用经义注释法律,形成对律文的注解,经皇帝批准,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为儒家章句。章句注家有十多家,一共26 000多条,773万字。数目烦多的章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不便。魏晋时期,兴起专门的“律说”,通过注律使法律解释趋于规范化。

1.字义解释,字义解释规范有利于准确表达立法精神,以求前后连贯、整齐划一。“上晋律律表”对律文中经常适用的二十种字义,规定了基本含义。这二十字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犯罪论的分析,如“知而犯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两和相害谓之戏”,“不和谓之强”;也有对犯罪形态的分析如“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唱首先言谓之造意”等。此外还有一部分关于罪名的解释。字义解释对贯彻和理解立法意图有重大意义。

2.罪名解释。对罪名的解释,目的主要在于揭示某些犯罪的特征,划分罪与罪之间的区别,限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如戏斗与故斗,“律表”提出“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戏斗中动用凶器,更容易伤及生命,因而此种戏斗,造成杀伤的,以斗论。同时,对于过失的特殊形态,也有限制。向人室街道射箭不得为过,因为其损害应在意料之中。都市中奔马杀人,不得为过,而且定为贼杀,因为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晋律认为这些犯罪的过错形式可以根据制度来确认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在罪名上缚守他人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贿,都是以威势得财,而且罪名相似,这需要司法官加以细致地辨析。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一例专释,是“诸勿听理似纵囚”。这些对罪名的解释,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解释每个罪的具体适用范围,对于澄清法典内部模糊的现象,保证封建法典正确适用有积极意义。

3.对刑名的解释,律说者用天人感应的理论,解释刑罚与天象的照应,“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10]。其次是解释了刑罚的等级和刑等加减的方法,死刑三等,生罪十四等,包括徒刑四等,赎金五等,杂抵罪五等。同时,限定刑等加减的最高限额,数罪并罚,徒刑不过6年,累犯科刑,不过11年,并且加重处刑不能超越刑种类别,犯有死罪不再加刑。这种对刑名的解释是司法经验的总结,区分各种刑罚的作用,制定等级分明而又互相衔接的体系,比起名轻实重、体系混乱的刑罚来说,也有很明显的历史进步。

【注释】

[1]《三国志·魏书·高柔传》。

[2]《诸葛亮集·喜怒》。

[3]《诸葛亮集·威令》。

[4]《晋书·贾充传》。

[5]《魏书·刑罚志》。

[6]《晋书·刑法志》。

[7]《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

[8]《周书·文帝纪》。

[9]《南齐书·崔祖思传》。

[10]《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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