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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元代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成吉思汗在统一各部落时,创造蒙文,开始出现成文法。元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集中在英宗一朝。《元典章》是官吏用法自编的典册,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典编纂。元代法律渊源主要是律、条格和断例。断例则是皇帝或司法官员处断案件的成例,属于刑事方面的法规。元代立法行政、断狱量刑基本上是依临时而陆续颁发的有关政令、文书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依据。

二、元代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成吉思汗在统一各部落时,创造蒙文,开始出现成文法。忽必烈建立元朝前后,曾经沿用金律。至元二十八年(1293年),根据对旧法适用的情况和原来行之有效的金律部分条文,制立《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法典。元仁宗以新格的格条和条画五章的部分内容,汇集成法律文件,称“风宪宏纲”,这是关于朝纲的法规。元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集中在英宗一朝。英宗至治二年(1323年),地方官吏抄集法律汇编制成《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有60卷。其包括10个部分,即“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主要是条画、诏令、判例的汇编,而且内容涉及军事政治经济法律各方面[15]。其中刑部一部分19卷,既有行政法规汇编,又有刑法的条文,如刑名,仍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元典章》是官吏用法自编的典册,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典编纂。至治三年(1324年),元朝颁布了另一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分《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共2539条,其中条格与诏制的区别在于,条格是已经成为一般法律规范的诏令,而诏令则是皇帝针对一事一罪发的指示。元世祖时“往往以意出入增减,不尽用格例”[16],说明格例是经常反复适用的。同时,订立《大元通制》时,“集本朝以来法制事例,汇集折衷”,是指删修归纳,说明皇帝诏令编入法典时,要经过条梳编选。《大元通制》的《断例》有20篇:有名例、卫禁、职制、常规、祭令、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略仿唐宋律12篇排序,内容也多为唐宋旧律令。因此,《大元通制》中格条为基本律文,断例是判例,诏制是皇帝对某些案件的具体指示,别类是政令。

《元典章》和《大元通制》的基本区别是:《元典章》依行政机关的活动来设立篇目,而《大元通制》依调整对象的分类设立编目;《大元通制》是基本法典,《元典章》是官员自选的诏令的汇集;《大元通制》侧重于刑事法规,《元典章》侧重于行政法规。《元典章》并不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典,但它在形式上注意了法条渊源与尚书省六部职责的关系,并以六部职守为篇章安排顺序,汇集各种渊源的法条法规,适应了官吏履行职务需要,对明清律有很大影响。

元代法律渊源主要是律、条格和断例。条格是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它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断例则是皇帝或司法官员处断案件的成例,属于刑事方面的法规。元代立法行政、断狱量刑基本上是依临时而陆续颁发的有关政令、文书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依据。正如前人说元朝立法形式:“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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