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清立法思想
(一)明代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统后,以开国皇帝朱元璋(1328~1398年)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借用了“刑乱国用重典”的传统观念,提出“出五刑酷法以治之”、“使人知惧而莫测其端”[25]的主张,实行重典治国。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垂世中典”的《大明律》基本弃置未用,而重典治民的《大诰》和断例,成为广泛适用的判决依据[26]。
在重典治国的基本方略中,朱元璋强调“重典治吏”。立法中将“六赃”罪升为重罪与“十恶”并列;在实践中则采取“剥皮实草”[27]等酷刑,实行重刑恫嚇。
2.“明礼导民”,礼法结合
朱元璋在建国之初,明确地说:“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28]治国重礼、礼法结合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大明律》修订时,“五服图”被编入律首,既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基础,又是等级制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准五服以定罪”的立法思想。
(二)清代立法思想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正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中,总的来说还比较简陋。在皇太极时期,“参汉酌金”已成为后金统治集团的基本立法指导思想。统治者希望实现的目标是“渐就中国之制”[29]。
1644年清人入关之初,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广阔疆域及众多的人口,面对着汉族地区远比关外原有治区更为发达的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其原有法律制度远不适应新的统治需要。因此,1644年6月,摄政王多尔衮即下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这种以《大明律》作为入关之初过渡性法律的状况,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基本立法思想,就中国之制以适应需要。
1645年,顺治帝下令“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统一纂修大清律。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律成,名《大清律集解附例》。
依照参稽满汉以应时需的思想,清朝建国近百年,至乾隆朝初期律典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随时宜增修“附例”。修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铁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钦定学政全书》、《赋役全书》、《吏部处分则例》、《六部处分则例》、《兵部处分则例》、《吏部铨选则例》、吏部稽功司的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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