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根据地政权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革命根据地法制制定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1921年至1927年,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萌芽时期。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其在宣言中,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消除内乱,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过程中,成立相应组织,并通过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纲领。这一时期的法制呈现出形式不统一的特点。
第二,1927年至1937年,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和奠基阶段。1927年中国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人民开展武装斗争,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起乡、区、县、边区各级红色政权,即工农民主政权。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各种法律决议,由此,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初具规模的奠基阶段。但是,由于出现“左”倾路线的干扰,这一时期的法制还处于摸索阶段。
第三,1937年至1945年,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完善阶段。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全国进入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同国民党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中国共产党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并先后开辟18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乡、县、边区各级抗日民主政权。这一时期主要围绕着建设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民主法制展开工作,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第四,1945年至1949年,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拓展阶段。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展开,解放区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一些较大的解放区。为了迎接全国的解放,各解放区政权先后加强了政权建设例如在大城市实行军事管制制度;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同时在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法制建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
同时,由于受当时战争环境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较为简单。虽然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党的政策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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