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调解在程序上并无一定之规,它可以使自己适应每一个特定的争议因而具有很强的适应性。[6]这种适应性体现在调解方式的灵活多样上。通常,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它并可以对其作出减损,也可以不采用它而自己约定调解的有关程序问题。因此,调解也可以说是个案的处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调解程序,很难说在调解上有什么固定的模式存在,这往往使得调解的成功几率很高。相形之下,诉讼和仲裁的程式化程度比较高,尤其是诉讼,特别强调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的公正,适应性受到极大的局限甚至是排斥。
通过对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处理过的两个案例可以体会到调解在解决争议时的灵活性。[7]
案例一:合资甲方与合资乙方并未签订调解协议,而甲方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因此请求调解中心出面调解双方之间的合资纠纷。于是,调解中心人员陪同申请方在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的一名调解员前往乙方所在地进行调解。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甲方和乙方首先签订了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调解协议,随后,乙方指定了一名调解员,并由双方分别指定的调解员在当地共同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协调,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当天就签订了和解协议。
案例二:一外国企业,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其与合资中方之间的合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依法经仲裁委员会向相关法院转申请了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出了仲裁通知等仲裁文件。但申请人的真实愿望还是希望能与对方协商,力争更加妥善地解决合资纠纷,只是申请
人存有不少顾虑,于是又向调解中心表达了希望由调解中心出面调解的愿望。由于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调解协议,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调解中心在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之后,仍将申请人希望由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愿望转告给被申请人,征求被申请人是否同意由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意见。如果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申请启动了的仲裁程序不受影响,继续进行;如果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止进行,案件交由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在调解未获成功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终止调解,并通知仲裁委员会恢复仲裁程序;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中心制作调解书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亦可以由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案件。最终,案件通过调解解决。
在上述例子中,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各不相同,或直接申请调解,或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再申请调解,这完全视情况而定。而且,为协助当事人确定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并了解自身在争议中所处的地位,并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促成和解,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由调解员召集各方到场进行,甚至调解员还可以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去进行调解。在一定地点进行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采用面对面方式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也可将两种方式并举,不一而足,一切还是取决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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