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破坏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基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标价值,各国均通过不同形式的刑事立法禁止内幕交易。从行为金融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先在的逐利性,一旦相关内部人具有外部投资者所不具备的重大未公开信息,相当部分的行为人会铤而走险实施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因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无疑是最为严重的证券期货犯罪。同时,在刑法控制层面,各国惩罚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法律,必然会把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放在首位。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仅仅只是停留在行政处分或民事处罚的程度上,并没有提高到刑事责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7年《刑法》特别设立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从而填补了刑事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空白。在此之后,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过程中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了立法完善。由于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许多问题理论上观点还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的认识存在差异,因此,不管是1997年《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后,还是两次刑法修正案对本罪进行补充与完善之后,司法实践中惩治内幕交易犯罪的效率长期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21世纪进入第10个年头之后,中国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掀起了严格监管的高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至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要求多部委联合出手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期,中国证监会抓紧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推动改进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1]及时推出《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加紧制定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管理办法,严格监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资本市场交易行为;[2]中国证监会曾明确提出内幕交易违法犯罪“零容忍”,对内幕交易进行系统性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这种资本市场上的“盗窃”行为。[3]在严打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背景下,相对于早前的证券期货犯罪执法、司法实践,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幕交易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刑事实践查处了相当一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 月22日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犯罪解释》)。《内幕交易犯罪解释》的实施对于指导司法实务部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强化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创新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4]《内幕交易犯罪解释》集中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交易推定与抗辩、内幕交易犯罪数额认定等内幕交易犯罪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困惑、障碍、疑难的刑法适用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仍然比较原则,加之对于部分实践难点未予设置明确的司法判断规则,故内幕交易犯罪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疑难且复杂的刑法适用问题亟须理论阐释。本专题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理论与实践疑难问题展开深度论述,期待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刑法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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