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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德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德国经济犯罪理论一般认为,对于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德国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相对缓慢的政策回应。德国新《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大规模完善。德国反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证券交易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38条、第39条,上述条文构成了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监管框架。

三、德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德国经济犯罪理论一般认为,对于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德国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相对缓慢的政策回应。[52]20世纪90年代以前,德国并没有针对内幕交易犯罪进行专门立法,与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私有信息滥用等有关的禁止性规定比较分散。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3条、第116条作出一般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如泄露或利用内幕消息图利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该法第404条规定了违背保密义务罪,法定刑为2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另外,对于利用证券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通过一定程度的刑法解释,可以依照《德国刑法典》第204条私用他人秘密罪处罚,处2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53]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内幕交易犯罪化立法,按照其他滥用私有信息犯罪认定内幕交易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加之内幕交易犯罪极为隐秘且缺乏有效监管内幕交易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从事内幕交易在德国证券市场上极为普遍。

直至1994年,德国《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Wp HG)才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可以用刑罚加以惩罚。德国经济刑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从证券交易市场的机制保护上看,是基于这样的原理产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建筑于有价证券交易中存在着机会平等,尤其是内幕人员,其不能以为自己或者为其他人的相关交易行为获得经济上的好处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滥用内幕信息。德国199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利用私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私有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且公开之后会严重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公司内部人(董事、监事等)受到私有信息交易的限制;犯内幕交易罪的,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款。[54]然而,在德国反内幕交易监管实践初期,由于上市公司内部人相关证券交易不存在信息报告制度,内幕交易仍然难以受到《证券交易法》的有效限制。

德国于1998年全面修订《证券交易法》,该法直至2011年6月历经多次修补。德国新《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大规模完善。德国反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证券交易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38条、第39条,上述条文构成了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监管框架。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以下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1)行为人使用本人账户或者第三人账户,利用内幕信息获取或者处理证券;(2)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提供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3)基于内幕信息建议或诱导第三方获取或者处理证券。但是,上市公司基于回购程序购买自身证券,符合欧盟指令规定的,不构成内幕交易罪。[55]所以,在德国,原则上任何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内幕信息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还管控着内幕信息披露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任何接触或者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必须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发布、管理等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证券回购等特殊情形下才存在内幕交易违法犯罪阻却事由。此外,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单处罚金。[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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