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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日本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美国法律影响下,日本内幕交易监管基本上沿袭、移植了美国的立法经验,但由于两国国情的差异,这些法规大都未得到执行,日本证券实务界主要还是依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作为指导。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银行业也参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

五、日本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美国法律影响下,日本内幕交易监管基本上沿袭、移植了美国的立法经验,但由于两国国情的差异,这些法规大都未得到执行,日本证券实务界主要还是依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作为指导。例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972年协同证券商协会共同制定《涉及法人业务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服务准则》。各证券公司于1987年制定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服务规则》、《关于顾客档案管理的规则》及《与上市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员之服务规则》等多部规范性文件。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股市丑闻迭起,特别是1987年9月发生的“他提”(Tateho)化学工业事件,该事件失败于海外期货债券投资并遭受巨额损失,但是,“他提”交易银行阪神相互银行在公布此事实前,卖掉了所有“他提”股票,目的是为了避免损失。这一涉嫌大规模内幕交易的事件,在日本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该案的调查结果又使日本证券市场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内幕交易天国”的恶名。“他提”事件发生后,日本证券交易审议会设置了不公正交易特别部会,于1988年2月24日颁布了内幕交易规制办法,以具体化形式重新确立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并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日本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法》,新设立了190条第2款、第3款,该法在限制内幕交易方面主要规定有:(1)用一定方法指导企业发行上市股票等重要事实的知情者和从该知情者处获得信息者,在实施公布前不得进行该企业股票的买卖;(2)强化了禁止短线交易的“6个月规则”,使其更为严厉。该法对内幕交易在详细定义的同时,刑事处罚的对象也明确化了。此外,为了有效的防止内幕交易,日本证券市场的有关各方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日本证券业协会修改了《关于相互会员投资劝诱和顾客管理规则》,在规则中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内幕交易管理细则,并要求证券公司的所有职工均置于该规则的约束之下。而且该协会还制订了内幕交易管理细则的蓝本,供证券公司自行制订时参考。同时,股票上市公司自身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以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

日本对于期货犯罪立法素以严格完善著称,《商品交易法》第17章详细规定了十几种期货犯罪行为,对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犯罪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万至300万日元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立法规定了双罚制原则。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银行业也参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1988年8月,日本全国银行协会联合发表了《关于将内幕交易防患于未然的体现整顿大纲》,所有的加盟银行均据此建立了预防体制。2006年,日本对包括证券以及与证券有关的证券产品等在内的金融工具进行深度整合,将《证券交易法》全面修订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据此调整日本国内国债、地方债、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抵押证券以及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62]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6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金融商品监管等具有法定权限的人员,利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对金融商品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相关金融商品交易的,构成内幕交易。[63]同时,2006年《金融商品取引法》将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调整为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惩役、500万日元以下罚金。[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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