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的概念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买卖起源于交换,原始社会部落间偶尔发生物物交换关系,先祖通过让渡自己的产品以换取他人的产品。这种交换关系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易货贸易”的形式。“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不同时期,以及对不同物品的需要,用多余的物品换取紧缺的物品。然而,并非总是,也并非轻而易举地就能遇到你有的正是我要的,而我有的也正是你愿意接受的情况。因此,要选择一种公认的,并且具有永久价值的物品,以其数量的公正来解决交换中出现的困难。这种被印上标记的物品是以它的量而不是以它的质供人们使用和占有。此后,不再是两种物品均被称为商品,而是其中之一被称作货币了。”[1]交换反复进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人们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复存在,彼此之间的依赖也就更加深化。无论是作为公民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要通过买卖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及生产需要,买卖已几乎无所不在,无人不参与。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在原始经济形态中,人们用财产交换财产,但是到了稍后阶段,人们出卖财物以换取货币,从而为职能市场和货币市场奠定了基础。买卖所具有的这种极端重要的地位从未发生动摇,即使是在由政府管制的经济形态中,买卖看来也是不可或缺的。在一个运转着的市场中,买卖这一基本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它们贯穿整个供销体系的始终,从生产者开始,经过批发商和零售商,直到最终的消费者。”[2]
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买卖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约定的价金。[3]转移所有权和支付价金是构成买卖的核心要件,是买卖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标志。买卖活动具有以下两个要素:
首先,买卖是一种双方的行为,买卖活动中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存在。同时,买行为和卖行为是相互对应的,只卖没买或只买没卖均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买卖行为。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买卖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一种交换。普通的买卖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以钱换物。所以,买卖对象的价值必须通过货币来衡量。换句话说,买卖行为是有偿的。买方取得原本属于卖方所有的标的物,但必须支付给卖方一定的价款,这主要体现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同时,买方支付价款后,即有权得到约定的标的物。买卖行为的这一要素使其与赠与行为等无偿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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