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买卖合同法的原则
买卖是经济交往的基本形态,买卖活动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买卖规则也日益发展、日臻完备。透过这些纷繁复杂的买卖规则,可以发现一些基本的、共同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买卖活动。买卖即合同,所以探讨买卖法的原则实则探讨买卖合同法的原则。
买卖合同法的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合同订立、担保、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争议处理等全部过程的根本准则。
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某些具体的合同规范,当事人可以按“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排除适用。而对买卖合同法的原则不得排除适用,排除适用的约定,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具有弥补作用。在缺少具体合同法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的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内容不明确、含混或欠缺某些条款的情况下,可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予以补正、解释。在发生争议时,如无具体规范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关可依合同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对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凡是无效买卖合同和可撤销的买卖合同都不符合或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原则的要求。商品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在缺少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按照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是十分必要的。买卖合同的原则直接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目标,或者说,合同法原则具有稳定性,虽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解释。但它是不会经常变动的。
买卖合同法的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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