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我国买卖法的发展历程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是买卖的法律形式,我国买卖立法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立法上。迄今为止,合同法可以说是我国私法体系中变化最为频繁的一个领域,而其中买卖合同法的发展进程更为曲折。从1949年到现在,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而每一个阶段都对前一个阶段有不同程度的修正与发展,并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它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体现出一些自身的特色,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对买卖从否定到认可的观念演变。
第一阶段:排斥买卖概念,以计划合同为主。这一阶段从1949年到70年代末,大致可分为三个期间。
从1949年到1956年这一期间,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商品生产和商品买卖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在经济领域中广泛推行合同制度,广泛运用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组织生产和流通。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几部与买卖合同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相继出台:
(1)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等业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个《暂行办法》对货物买卖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的规定之一。
(2)1950年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主要针对采购、推销、交换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指出:“所有的合同的条 文,必须认真研究,要做到明确、周到、细致。根据不同商品应分别规定:(一)商品数量。(二)质量规格(或化验成分或货样)。(三)购销产品日期及完成期限。(四)包装条件。(五)纳税、运费、栈租、保险等责任。(六)自然损耗率。(七)价格(单价及总值)。(八)交换比例。(九)偿付时间及方法。(十)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和方法。(十一)不执行合同之惩罚方法。(十二)保证人及其应负责任。(十三)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损失或不能履行合同时之处理办法。(十四)其他双方议定的事项等。”
(3)1956年7月1日实行的重工业部《产品供应合同暂行基本条款》,是为了保护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和满足重工业部分物资有计划的及时供应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以及明确供、需双方的合同关系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制定的。“产品供应合同”的供需双方必须将《基本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条款》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文件,有效地规范了当时的经济交往。
总之,这一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为巩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迅速恢复旧中国遭受破坏的国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加上向原苏联学习了一套以产品经济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及其流通的立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1958年至1960年,经济领域大行“共产风”,搞“一平二调”,不讲经济核算,否定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取消了合同制度。
从1960年到1966年,合同制度重新推行,是合同立法的第二个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制定了《工矿产品供货合同基本条款》(该《基本条款》一直使用到1981年3月,在《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 例》生效时废止)、《关于物资调剂管理试行办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等。这些法律条 文的出台确实对调整当时的经济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条 文中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即使有些买卖行为是通过合同完成的,但也只限于形式上的满足,而实质部分早已由国家确定了,如其主体只能是企业,而内容只能由国家计划而定等。因此,尽管采用了买卖合同的形式,但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在此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买卖什么、谁来买卖、买卖多少等内容完全由国家确定,从而体现出计划与市场这对矛盾的初级调和的艰难。
从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经济领域以限制“资产阶级权利”为借口,自由的市场买卖被完全否定,合同立法被再度废弃。
第二阶段:买卖立法方兴未艾,中国买卖合同立法进入实质进展的阶段。
第二阶段从“文革”结束,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初步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成就,商品经济体制得到了确立和发展,体现在法律领域的是,传统的买卖合同法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概念等都开始被接受,成文的合同法开始出台。
1979年8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使用了“经济合同”的概念。这里的“经济合同”包括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但《联合通知》中并未使用“买卖”一词,而是用“供货”、“产销”等来代替。由此可见,计划经济的意识——对买卖的恐惧和回避仍具有一定的惯性,影响改革初期的立法。但这较之以往的立法已有了很大的进步。《联合通知》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规定也比过去详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工业品的技术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交货方法和地点,运输方式,交(提)货日期,产品的价格,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单位账号和经济责任等。
1981年3月6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了《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 例》,对以工矿产品为买卖标的的合同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是里程碑式的立法。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十种有名合同,购销合同列于第一位。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当时的观点认为,“购销合同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为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及物资分配服务的重要法律形式,是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经济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从而肯定了购销合同的买卖属性。但经济合同法仅用了一个条 文规定购销合同,这显然过于简略,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 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 例》。至此,我国的买卖合同法规范才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随后又先后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特殊形式的买卖进行调整。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又针对合同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样,买卖活动在中国第一次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立法规范。但是,由于这一阶段只是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买卖合同关系还是第一次为立法者所认识,因而,在中国的合同法中,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内容分别由不同的法律予以规定便成为与其他国家相区别的一大特点,即“三足鼎立”。
其实“三足鼎立”的立法状况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的地位远远高于当事人意思的地位,甚至可以说是取而代之的,因此计划合同中绝对不允许意思自治的内容出现,也不会有自由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在80年代以后,计划逐渐萎缩,直至消亡,当事人意志上升,于是,对原有的计划合同进行改造成为最迫切的任务,这样一来,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合同法》,就率先出台了。之后,在改革不断扩大的影响下,引进外资成为国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这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来没有过的,是国人所陌生的,政策法律上需要对其单独进行考虑,于是,继《经济合同法》之后,专门以有外国因素在内的合同为调整对象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外的技术投资和国内的技术交流促使人们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意义,因而,《技术合同法》也制定出来了,从而为知识产权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提供了规则。从这三个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可以看出,如果不是由于经济起飞时期发展的不平衡,针对同一种经济行为制定三种合同法予以规范,是不可理解的。而《民法通则》的颁布,首次对此作了不分主体和内容的总体阐述,但这一总体的阐述无论是从条 文数量上来讲还是从具体内容上讲都过于简单,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推陈出新,从形式到内容都不断翻新的买卖活动,显得无所适从。因此,从90年代开始,买卖立法进入了第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三足鼎立”局面结束,统一合同法诞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87年开始,我国着手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修改。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的产生,主要针对经济合同与计划的关系、政府对合同关系的行政干预和与《民法通则》不相一致之处等几个问题做出了修改。但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并未真正解决“三足鼎立”状态下,三者彼此重复的矛盾,又留有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点,对经济生活的调整仍然存在着力不从心的状况,故从1993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便开始了。
这部合同法的起草宗旨和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即着眼于21世纪,广泛地借鉴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以促进市场经济在我国平稳顺利的发展。但有关统一合同法应包括哪些内容;能否借鉴英美法系的有关原则和概念;应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框架等问题却产生了争议。其中就统一合同法应包括哪些内容争论最为激烈,至少有三种意见:一是只制定总则,对合同问题进行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原有的三种合同法仍继续留存;二是重新制定总则和分则;三是效仿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定一部以买卖为轴心,内容包括规范与买卖有关的诸法律问题和买卖过程的各个环节。而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在制定总则的基础上,又对各种类型的合同关系予以具体规范,其中买卖合同关系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这就是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现时有关买卖的法律规范
如上所知,我国现实有关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1.《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概括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虽没有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但其关于债权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多年来已成为调整包括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尤其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买卖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将仍然对买卖合同有拘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全面统一的合同法。该《合同法》既借鉴了国外买卖合同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国情,既有现实可行性,又有超前预见性,既考虑通俗易行,又注重遵循科学的立法技术。该法第九章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详细规定。该章共有46个条 文,居《合同法》分则各章之首,是分则中条 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一章,也是经济生活中最经常使用的合同法规范。应该说《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专章里的条款规定和其他部分涉及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比较,显得更加规范、全面、具体、充分平衡了买卖合同各方的利益,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条款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有些条款规定得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地研究和完善。
【注释】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参见约翰·汉诺德:《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载《宾夕法尼亚法学杂志》1959年版,第299、304页。
[3]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4]参见邓旭:《合同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介》,载《国际商务研究》1996年第3期。
[5]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著: 《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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