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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典及公约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规定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商法典及公约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坚持标的物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商法典和公约极具特色和代表性。公约第四章第66条 至第70条 具体规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三、商法典及公约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坚持标的物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商法典和公约极具特色和代表性。商法典有关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509条 和第2-510条 。该法典第2-509条 规定:1.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通过承运人发运货物时:(1)如果合同不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的交给承运人时,损失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第2-505条 )也是如此;(2)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货,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但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卖方作出此种适当的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给买方。2.当货物由受托保管人掌握且不需要移动即可交付时,损失的风险在下述时间转移给买方:(1)买方收到可转让的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时;(2)受托保管人承认买方占有货物的权利之时;(3)买方按第2-503条 第4款b项所规定的方式收到不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或其他交货的书面指示之后。3.在不属于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其他场合,如果卖方是商人,损失的风险于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给买方;否则损失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4.若当事人的协议与本条 相冲突,以协议为准。并且,本篇有关有待批准的买卖的规定(第2-327条 )以及有关违约对损失风险的影响的规定(第2-510条 )优于本条 规定。

该法典第2-510条 规定:1.当提供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在卖方作出补救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2.如果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他可以就自己有效保险之不足部分,视损失风险从开始即一直由卖方承担。涉及已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的符合合同的货物时,如果买方在货物风险转移给他之前毁弃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违约,卖方可就自己有效保险之不足部分,视损失风险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由买方承担。

从上面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商法典第2-509条 明确规定了标的物买卖中“风险随交付转移”及当事人协议优先的一般原则,并阐述了风险随交付转移的三种具体情况,以及在这三种具体情况下,交付时间如何确定。这三种具体情况下的交付时间的确定均与所有权的转移无关,但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第2-510条 则规定了风险转移的违约例外,即卖方或买方的违约行为阻却风险的转移。违约对风险转移的阻却效力优先于当事人对风险转移的约定。

公约第四章第66条 至第70条 具体规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公约根据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交货的几种情况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公约第67条 规定:(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2.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公约第68条 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该由卖方负责。

3.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

公约第69条 规定:(1)在不属于第67条 和第68条 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4.关于风险转移的后果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的规定

公约第66条 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公约第70条 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67条 、第68条 和第69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对照商法典和公约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后者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在立法模式上,都效仿了前者,但后者的规定显然比前者更加全面和完善。如对于在途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前者就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对于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情况,后者在前者基础上增加了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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