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中美天津条约(中美和好条约)
签订时间:1858.6.18
签订地点:天津
签 署 人:中方 清政府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
外方 美国特派全权大臣列卫廉
主要内容:
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挈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
扩大领事裁判权[1]:“嗣后无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后果、影响:
除东南五口,又增开了潮州和台湾两处,并享有清政府给予英法等国其他口岸的通商贸易权;此外,条约规定尚有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基督教传教士得自由传教等条款。“一律照办”、“一体均沾”,是美国推行合作侵华政策的典型产物。
【注释】
[1]条约第五款中有“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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