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外,规定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商人“均沾”;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条约名称:中法天津条约(中法和约章程)
签订时间:1858.6.27
签订地点:天津
签 署 人:中方 清政府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
外方 法国全权大臣葛罗
主要内容:
法国公使驻京:“凡有大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敕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泰西各国无异”;
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
扩大内地传教:“天主教……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
查办知县:“西林县知县张鸣凤敢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赔偿法国军费白银二百万两:“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
此外,规定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商人“均沾”;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后果、影响:
通过派公使驻京,加强对清政府的控制;通过增开通商口岸,扩大侵略中国的范围;通过“利益均沾”,获得中国与各国拟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扩大了天主教对中国内地的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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