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中英烟台条约(滇案条约、中英会议条款)
签订时间:1876.9.13
签订地点:烟台
签 署 人:中方 清政府钦差大臣李鸿章
外方 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
主要内容:
中国赔款白银二十万两:“所有在滇被害人员家属,应给恤款,……共关平银二十万两,由威大臣随时兑取”;
中国遣使至英国道歉:“俟此案结时,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1]玺书,应即由钦派出使大臣克期起程,前往英国;……其所赍国书底稿,亦应由总理衙门先送威大臣阅看”;
观审制度和被告原则:“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被告者为何国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
增开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四处通商口岸:“由中国议准在于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四处添开通商口岸,……至沿江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轮船准暂停泊,上下客商货物”;
租界制度合法化:“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所画定界址”;
英人入藏,总理衙门应发给护照:“(另议专条)……由中国京师启行,前往遍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由内地四川等处入藏,以抵印度,……所有应发护照,……届时当由总理衙门察酌情形,妥当办给”。“另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由总理衙门发给护照,以免阻碍”。
后果、影响:
通过该条约,英国扩大了治外法权和通商特权,得到了向中国西南及中国西藏地区进行侵略活动的“条约权利”,使19世纪40年代在上海非法发展起来的“租界制度”合法化,这些又由于片面最惠国待遇而为其他西方国家享有,加重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
【注释】
[1]“滇案”又称“马嘉理案”。英国自19世纪50年代初占领缅甸南部后,企图开辟一条由缅甸进入中国西南的通道。1874年,英国再次派出200人的武装远征队从缅甸向中国云南进发。英国驻华公使馆派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1875年1月,马嘉理在缅甸境内与远征队会合,然后率领部分远征队向云南边境进发。2月,马嘉理等闯入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不听劝阻,被当地人民击毙。此即“马嘉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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