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第二次英日同盟条约 [1]
签订时间:1905.8.12
签订地点:伦敦
签 署 人:英国外交大臣兰斯登
日本驻英全权公使林董
主要内容:
维护在华权利:“保全中国之独立与领土完整,及各国在华商工业机会均等主义,以保持各国在华之共同利益”。“维持两缔约国在东亚及印度之领土权利,并保卫其在上述地域之特殊利益”;
一方如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作战,另一方应予军事援助;(略)
盟约有效期:“签字后立即生效。自是日起,以十年为有效期限,若至十年期满,在十二个月前两缔约国中并无一国通告废止本协定之意,本协定仍继续有效”。
后果、影响:
条约以明文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利益,这一切使日本更加有恃无恐,在中国东北的侵略活动也更加变本加厉。
【注释】
[1]第一次英日同盟条约订立后,英国借日本力量挫败俄国,固然消除了远东利益竞争中的一方面威胁,但仍希望俄国保持一定的实力与德国对抗。因此,英国既不希望日本对俄国逼之过甚,也不希望日本因长期战争被削弱,它将通过新的盟约协调与日本的关系。日本虽在日俄战争中取胜,但资源贫乏、财政枯竭,前景堪忧,也希望进一步加强与英国的同盟来提高国际地位,因此,尽管第一次英日同盟五年有效期尚未到期,日本仍竭力争取再签盟约。此次盟约仍由英国外交大臣兰斯登与日本驻英全权公使林董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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