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第三次英日同盟条约 [1]
签订时间:1911.7.13
签订地点:伦敦
签 署 人:英国外交大臣葛雷
日本驻英全权大使加藤高明
主要内容:
保卫权利及利益:“当英国或日本认为本协定序言所指的任何权利和利益受到危害时,两国政府将充分地和坦率地相互通知,并共同考虑为保护这些受到危害的权利或利益而应采取的措施”;
共同作战:“如果不论何处发生了任何其他一个或几个国家进行无故挑衅或侵略行动,而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保卫本协定序言提到的它的领土权利和特殊利益而卷入战争,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向其盟国提供援助,并共同作战,以及和其盟国相互协议缔结和平”;
互不损害彼此利益:“缔约双方同意它们中的任一方如未与另一方进行协商,不得与另一国缔结有损本协定序言规定的宗旨的单独协议”;
盟约有效期[2]:“本协定应在签署之日起生效,从该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如果缔约任一方在上述十年期满前十二个月未将终止本协定的意愿通知对方,则本协定仍然有效”。
后果、影响:
该条约重申了前此条约的基本原则,增强了英国在英、法、俄三国协约中的地位,并纵容了日本对中国东北的侵略。
【注释】
[1]美国认为,英日同盟的存在是美国进入中国东北、扩张东亚经济计划一再受阻的根本原因,故竭力拉拢英国赞同其中国东北的“门户开放”的政策。尽管英、日在经济上矛盾重重,但欧战在即,英国与德国之间的剑拔弩张,使其不敢放弃日本这一东方盟友。日本则对英、美还有很大的依赖性。由此,虽然第二次英日同盟的有效期到1915年,但两国均感到有必要加以重新修订。1910年末,两国就修订同盟条约开始接触,条约由英国外交大臣葛雷与日本驻英全权大使加藤高明签署。
[2]1921年该条约期满,英、日声明续约,中国曾表示反对其中有损中国主权与尊严的条款,美国及英国一些自治领出于对日本扩张的担心也表示反对。在同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英、日在美国压力面前,同意中止同盟关系。12月13日,美、英、法、日四国签订了《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条约生效之日,英日同盟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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