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善后借款合同(善后借款垫款合同)
签订时间:1913.4.26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徵祥、财政总长周学熙
外方 汇丰银行、德华银行、东方汇理银行、道胜银行、横滨正金银行
主要内容:
借款二千五百英镑:“兹因中国政府欲借贰千伍百万金镑,……又因银行预备代中国政府将上言之借款之债票发售于公众,……中国政府准银行发售五厘金币债票,……命名为:中国政府一千九百十三年善后五厘金币借款”;
年息五厘:“此项借款,中国政府所付周年利息,应照票面本金之数以百分之五厘计算”;
偿还期限为四十七年:“此项借款期限定为四十七年”;
债票折扣,八四实交:“此次借款债票或其分批之价值,……中国政府所得借款总额之净价则不得少于百分之捌拾肆”;[1]
以盐税、海关税担保:“此项借款总额及关系此项借款之垫款之本利,……即以中国之盐务收入之全数作为担保”;(略)
稽核所设洋会办:“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所有发给引票、汇编各项收入之报告及表册各事,均由该总、会办专任监理”;
华、洋稽核员会同核准:“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凭单须由审计处所属稽核外债室华、洋稽核员会同签押,一整核准”。
后果、影响:
袁世凯为取得帝国主义支持,消灭国民党控制的南方各省势力,以办理“善后”为名,签此借款合同。但事实上,善后大借款在经济上对袁世凯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中国却为此付出了有损国家主权的沉重代价。根据借款协议,列强监督借款用途,使中国的财政权受到严重影响;盐税担保,使列强继控制中国关税以后又控制了中国的另一稳定税源;袁世凯政府动用“关余”和“盐余”以保证各项支付,都必须通过列强控制的海关总税务司和盐务稽核所,因此不得不仰列强之鼻息,看列强之眼色行事。
【注释】
[1]善后大借款总额为2500万英镑,偿还期限47年,年息5厘,利息高达4289万英镑。按八四折扣,中国实得2100万英镑,再扣除偿还到期外债、赔偿外人在辛亥革命中的损失共1078万英镑,余款在1000余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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