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第三次日俄协定及第四次日俄密约 [1]
签订时间:1916.7.3
签订地点:圣彼得堡
签 署 人:日本驻俄大使本野一郎
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
主要内容:
防止中国落入他手:“两缔约国承认双方重要利益须要中国不落在任何第三国之政治势力之下,此第三国或将敌视俄国或日本,将来遇有需要时,须开诚交换意见,并协定办法,以阻止此种情势之发生”;
日俄互相进行军事援助:“缔约国之一须与……第三国宣战时,则另一缔约国一经请求即须援助,且两缔约国在未得彼此同意之先,不得单独媾和”;
盟约有效期:“本约自签字日起发生效力,继续至一九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为止。如缔约国之一方,在本约期满前之十二个月,未以不愿续约之意思通知对方,则本约继续有效”。
后果、影响:
日俄通过这一协定和密约,加强了结盟,进一步巩固了其侵华利益,尤其是提高了日本的地位。
【注释】
[1]1915年底,俄国在欧洲战场上因军需不足而处于被动地位,为应付欧洲战事,并保住它的侵华利益,急需与日本结成同盟,以便从日本得到武器和援助。俄国向日本提议加强俄日联盟以反对德国,战后联盟仍有效,建议两国应将对中国的态度、互相在外交上的援助以及日本对俄国的军事援助都归在一个协定中。日本虽然迫使中国接受了“二十一条”,但是仍担心大战后西方列强重返东方,并支持中国以参战国身份收回权利,因此也要求与俄国建立更紧密的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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