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后果、影响: 通过这一协定,日本取得了在中国驻兵和军队自由出入中国东北的特权,进一步扩张了在东三省的侵略势力。
条约名称: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签订时间:1918.5.19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中国海军中将沈寿堃
外方 日本海军少将吉田增次郎
主要内容:
中日协力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中、日两国当局基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舰船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成共同防敌之目的”。
互相供给军事物资:“为期军事行动及输运补充之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诸事宜须彼此共谋利便”;“关于修造舰艇兵器及军事机具等并其所需材料,应量力互相辅助,其军需品亦同”;
设置谍报机关:“中、日两国海军于必要之地点,各自设置谍报机关,又互相交换行动上所要水路图志及情报,并为期通信联络之敏活确实、互相辅助以图其便利起见,两国当事者应临时协定其所要之设备”;
按军事秘密处理:“本协定及附属本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后果、影响:
通过这一协定,日本取得了在中国驻兵和军队自由出入中国东北的特权,进一步扩张了在东三省的侵略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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