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 [1]
签订时间:1928.7.25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
外方 美国驻华公使马克谟
主要内容:
关税自主:“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
最惠国待遇:“惟缔约各国……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
后果、影响:
该条约打破了关税自主之交涉的僵局,为实现1929年1月1日恢复关税自主的决议开了个头。到1928年底,先后签订了中挪、中德、中比、中意、中丹、中葡、中荷、中瑞、中法、中英、中西等11国关税新约。至1929年1月1日最后期限时,只有日本一国未与中国签约。该条约中,美国虽然表示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但并没有改变“利益均沾”的对华政策,仍坚持和他国“应无区别”的最惠国待遇。
【注释】
[1]1925年10月,各列强根据华盛顿会议关于中国关税条约规定,在北京召开了关税特别会议,北京政府全权代表王正廷向大会提出了中国实行关税自主办法。时逢五卅运动,各国为缓和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于11月13日通过决议案,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案,并声明于1929年1月1日生效。南京政府成立后,1928年7月7日,新任外交部长王正廷以外交部名义发表《废约宣言》,称:“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及双方平等互惠主权新约之重订,久已视为当务之急”,并表示依以下三原则加以重订:一、已届满期之条约,当然废止,另订新约;二、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当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旧约满期而新约未订者,另订临时办法处理一切。1928年7月10日,美国驻华公使马克谟奉命照会国民政府,表示愿与中国订立关税新约。20日,财政部长宋子文会见马克谟,签订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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