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后,由于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三省,关税问题没能得到进一步解决。
条约名称:中日关税协定(中日协定)
签订时间:1930.5.6
签订地点:南京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
外方 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重光葵
主要内容:
日本承认中国关税自主:“中国政府及日本政府彼此同意,凡在中、日两国国境内关于货物进出口之税率、存票、通过税、船钞等一切事项,完全由中、日两国彼此国内法令规定之”;
日本仍享有在中国的最惠国待遇:“中国或日本境内之出产品或制成品输入彼国境内者,不论来自何地,其进口税、存票、通过税及其他一切相似之内国税捐,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一切事项,所受之待遇,应不较次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他国同样出产品或制成品之待遇(出口已然)”;
废厘裁捐:“(照会)中国政府现正极力设法于最短期间并于最大范围内,废除来文内开各项税捐;并已明令自本年即一九三〇年十月十日起废除厘金”(后改为1931年1月1日);
三年不增税:“(照会)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中国政府(日本政府)将于三年期内,维持……应课之税率”;
关税冲抵内外债:“(照会)中国政府现已自海关收入项下,每年提存五百万元,以为整理中国内外债之用”。
后果、影响:
《中日关税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南京政府“改订新约运动”中解决关税自主问题告一段落。此后,由于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三省,关税问题没能得到进一步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