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淞沪停战协定(上海停战协定)
签订时间:1932.5.5
签订地点:上海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外交部次长郭泰祺
外方 日本驻华公使重光葵
主要内容:
停战:“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
中国军队留驻现位:“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
日军撤退至区域:“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组织共同委员会:“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
除协定正文外,还有三项谅解:一、中国取缔抗日运动;二、第十九路军换防,调离上海;三、中国同意不在浦东和苏州河南部,以及龙华对岸之若干地区驻扎军队。
后果、影响:
该停战协定严重损害了中国主权。中国不仅失去了在上海至苏州、昆山一带地区的驻兵权,且无权宣布上海常态的恢复,无权过问一切有关停战的疑问。更严重的是,在未公开的协议附件中,中方还同意日本军队可以使用淞沪铁路,而中方不在浦东地区、苏州河南部地区驻扎军队。这一切为日后日本再次进攻上海提供了便利。
1931年12月英国议院通过新法案,取消1925年法案,以退还庚款的50%用于南京政府向英国购买铁路材料及机器之用,并设有中英购料委员会管理,其余50%仍按1925年法案办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