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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果、影响:                                《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和《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明确废除的特权包括领事裁判权,使馆区及驻军、租界、特别法庭、军舰行驶之权,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等。

条约名称: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 [1]

签订时间:1943.1.11                           

签订地点:重庆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                  

     外方 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印度特派全权代表黎吉生         

主要内容:                                

撤废相关在华治外法权条款:“凡授权英王陛下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英王陛下之人民或公司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移交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

英国放弃其军舰在中国领水内之特权;(略)

英国归还租界管理权:“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英王陛下同意将天津英租界……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归还中华民国政府”;

两国商船可以自由驶至彼国开放口岸地方及领水;(略)

中英放弃的航行特权:“英王兼印度皇帝陛下放弃给予其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中华民国政府放弃一八九四年三月一日在伦敦签订之专约第十二条所给予中国船舶在伊洛瓦底江关于航行之特权”;

秉公处置在华之不动产;(略)

英国放弃领事裁判权;(略)

放弃英籍海关总税务司特权:“英王兼印度皇帝陛下放弃要求任用英籍臣民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之任何权利”。

后果、影响:                                

《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和《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明确废除的特权包括领事裁判权,使馆区及驻军、租界、特别法庭、军舰行驶之权,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等。然而,所谓“平等新约”,其实并未彻底清除列强在华的不平等特权。例如,九龙租借地就是英国借以保留的特权,还有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种种特权尚未涉及。而且,即使是新约中已经明确废除的部分,也只是纸上约定,真正实现还需作出艰苦的努力。尽管如此,英、美新约签订的作用仍应肯定。其后,法国、巴西、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瑞士、丹麦、葡萄牙相继与中国订立新约,到1947年4月1日,除西班牙外,所有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其在华享有的治外法权和其他条约特权,均被取消。

【注释】

[1]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一直是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就此问题与美英进行了交涉。为了利用中国同日本相抗衡,美英曾多次表示愿意在战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意向。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加快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进程。1942年3月,英美开始考虑提前废约的问题。经磋商,中英美终于就立即废约达成共识,1943年月1月11日分别在重庆和华盛顿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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