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略)后果、影响: 参见“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条“后果、影响”一栏。
条约名称: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
签订时间:1943.1.11
签订地点:华盛顿
签 署 人:中方 中国驻美国大使魏道明
外方 美国国务卿赫尔
主要内容:
放弃相关权利:“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关于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制度,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人民所享有各权利一并放弃”;
移交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
美国放弃其军舰在中国领水内之特权;(略)
美国归还租界管理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
中、美两国商船可以自由驶至彼国开放口岸地方及领水;(略)
美国放弃在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略)
秉公处置在华之不动产;(略)
美国放弃领事裁判权。(略)
后果、影响:
参见“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条“后果、影响”一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