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名称: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
签订时间:1945.8.14
签订地点:莫斯科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
外方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主要内容:
共同所有共同经营长春铁路:“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设理事会:“缔约国为共同经营上开铁路起见,同意组设中苏合办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公司设理事会,有理事十人组织之,其中五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五人由苏联政府派任,理事会设在长春”。“中国政府应在华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理事长……苏联政府应在苏籍理事中指派一人为副理事长”;
设监事会:“由监事六人组织之,其中三人由中国政府派任,三人由苏联政府派任,监事长应在苏籍监事中推选,副监事长应在华籍监事中推选”;
设局长、副局长:“为管理经常事务起见,理事会委派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一人,由苏联人人员中遴选,副局长一人,由华籍人员中遴选”;
处长人选:“各处处长、副处长、科长、站长应依照中苏两国人员平均充任之原则任用”;
免税:“经上开铁路,由一苏联车站至另一苏联车站过境运输,以及由苏联领土至大连、旅顺二港口往返直运之货物,应免中国关税或其他任何捐税”;
协定期限:“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期满之后,中国长春铁路连同该铁路之一切财产,均应无偿转移中华民国所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