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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得法到罗马法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贸易法的萌芽:从罗得法到罗马法早在公元前1200多年前,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国际贸易活动。这些商法规则与商事惯例可以说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初萌芽。尽管其具体内容已难以查考,但罗得法的权威性与国际性却得到广泛承认。

(一)国际贸易法的萌芽:从罗得法到罗马法

早在公元前1200多年前,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国际贸易活动。当时腓尼基人(Phoenicians)擅长航海和经商,对外经贸交往活动频繁。其活动范围不断拓展,至公元前10世纪左右,推进到了西欧与北非。此后,希腊曾长期称雄地中海地区的国际贸易,直到公元1世纪初,其地位才逐渐为罗马帝国所取代。[10]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各种习惯和规则。这些习惯于规则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成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规则,多数则由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依据,日积月累,逐步形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这些商法规则与商事惯例可以说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初萌芽。[11]其中,腓尼基人发展了世界上最早的海商法,也可以说是发展了世界上最早的国际贸易法。

此后,希腊的雅典和罗得岛(Rhodes)是新兴的海商贸易中心。其海上贸易惯例与立法也有相当的发展。例如,在希腊法律中就已有关于“海商借贷”(maritime loan)即以海运货物提单作为抵押借贷的规定。而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更是当时亚非欧海上交通要冲与国际贸易的中心。此间发展起来的商事惯例不仅为商人与商事法庭所频繁援引,更被汇辑成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Lex Rhodia)。尽管其具体内容已难以查考,但罗得法的权威性与国际性却得到广泛承认。

在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其中,万民法支配着罗马境内绝大多数类型商业交易,尤其是那些涉及远距离货物运输的商业交易。有关这方面的贸易纷争,均由“外事裁判官”审理。罗马的法学家以及裁判官往往将买卖、雇佣、合伙及商务等重要的商事契约划归万民法调整。罗马时期逐步形成的船东对船长签订的契约负责的制度、船长对旅客行李及托运货物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等等,开创了后世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和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先河。[12]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法律影响至深,国际贸易法领域也不例外。事实上,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反映在优士丁尼安法律文本中的罗马法”。[13]

然而,无论是在罗得法中,还是在罗马法中,商法都没有成为与普通法相对的特别法,更没有成为一个特别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本身就是一个商法化了的法律体系,它是法学家们对流行于地中海的商事习惯等整理编纂的产物,已完全可以满足商业发展的需要,因而没有感到有必要在普通法律之外另行制定一套特别商法。因此,这一时期只能看作是国际贸易法的萌芽阶段,其有关法律与惯例为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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