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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的特点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委付的特征首先,委付必须针对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人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剩余利益,以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这又被称为“委付的不可分性”。英国法院的判例明确表明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在英国法及我国法中,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该行为的行使首先是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四)委付的特征

首先,委付必须针对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人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剩余利益,以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这又被称为“委付的不可分性”。根据委付的该性质,被保险人委付时必须委付全部,如果只针对部分进行委付,则容易产生争端,被保险人难免就保险标的利益部分选择保留;而对不利部分选择委付,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且与委付旨在迅速结束当事人间的保险关系的目的不相符。[42]

其次,委付不得附有条件。英国法院的判例明确表明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复杂,这就要求委付必须“单纯”,如果附有条件就与委付的目的不符,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委付不应附有条件,否则委付无效。

第三,委付不得撤回。在英国法及我国法中,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该行为的行使首先是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在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付以取得全损的赔偿,也可以不选择委付以获取部分损失赔偿。在被保险人行使了选择权后,保险人可以再行使是否接受委付的选择权。如果说选择委付是重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选择是否接受委付则是重在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在选择委付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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