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托收的种类
托收方式下,根据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开立不附商业单据的汇票等金融单据,仅凭汇票等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托收方式。[7]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者非金融单据的其他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的类似票据。光票托收的汇票依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对于即期汇票,代收行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则先要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光票托收的风险较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只用于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数等小额费用的结算。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开立附商业单据的汇票等金融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8]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在此种付款方式下,一般是由卖方先发货,取得装运单据,然后将开立的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一起交给托收行,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将装运单据交给买方。在付款交单方式下,买方必须按照汇票金额付款才能取得装运单据,并凭此提取货物,否则,买方就不能取得装运单据,从而也就无法获取装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根据买方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卖方发货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于付清货款的同时从银行取得装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或after date),是指卖方发货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装运单据。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付款后交单,二者的不同点仅在于收汇时间上的差异,远期付款交单明显有利于买方的资金周转。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在卖方在发货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将装运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取得装运单据的前提是承兑汇票而非付款,买方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即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然后凭以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可见,承兑交单对买方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基本上是“无本生意”,而对卖方则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要慎重使用承兑交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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