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由于国际保理种类的多样性,关于保理尚无统一的定义,较为权威的定义是1988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ROIT)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国际保理公约》)第1条第2款对保理的定义。该定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多数国家学者的认可。根据公约的规定,我国学者一般将国际保理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卖双方,以赊销、托收等信用为销售条件,卖方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卖方(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的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这一概念也为我国从事国际保理实务工作的机构所认同。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由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以下服务:①贸易融资和销售分账户管理。在出口商提出保理业务要求后,保理商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出口商进行销售管理。②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催收。③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为进口商(买方)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变化情况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出口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两方面特点:
(1)由保理人负责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并确认货物买卖交易。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发生在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货物的交易中,鉴于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往往不充分,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收回,通常要委托保理人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当保理商确认进口商的资信良好并对该笔交易确认后,买卖双方才决定正式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转让应收账款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人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并承担了业务风险。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立即将单据卖断给保理人就能收到现金,而无需等到进口商付款便获得了资金融通。这样,不仅确保了货款的安全回收,也加速了出口商资本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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