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卫生制度概述
在生产过程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会影响劳动者的健康,扰乱或破坏人体正常生理功能,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各行业应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控制职业危害。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
劳动条件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因素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生产性有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
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按其来源分为: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常常随着生产设备、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的变化而变化。按其性质
分为:
(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金属及类金属、有机溶剂、有害气体、农药。生产性
粉尘:有机粉尘、无机粉尘、混合性粉尘。
微型案例:
28岁的小伙子小吴在一家知名的电子制造企业打工,他负责喷涂一种金属材料,每天在车间工作十几个小时。2007年7月,小吴出现了严重的咳嗽、气喘,并伴有持续性的发烧。随即在当地住院进行治疗。CT检查发现,小吴的肺部全是白色的粉尘颗粒。而医生取小吴肺部组织活检寻找病因,发现在患者的肺泡里有像牛奶一样的乳白色液体。医生将从患者肺部找到的白色粉尘颗粒送到南京大学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主要成分除了氧化硅和氧化铝外,还有一种重金属元素引起了专家们的注意,那就是“铟”。“铟”是一种稀有金属,是制作液晶显示器和发光二极管的原料,毒性比铅还强。专家表示,这是一种新型的职业病,在医学界也不为人所知,所以才导致患者迟迟没有检测出来病因。而目前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LED液晶显示器都到国内来生产,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加强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来源:劳动就业网)
(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
(3)生物因素:病原微生物: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致病寄生虫;煤矿井下钩虫。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比例不当,休息时间不当,倒班制度不合理等
(2)劳动强度过大、生产定额不当,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
(3)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屏作业者的视觉紧张和腰背肌肉紧张,钢琴演奏家的手指痉挛等。
(4)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如计算机操作人员、流水线工作人员,如坐椅不适易产生颈、肩、腕损伤。长期操作手柄、轮盘等引起掌挛缩病。长期站立、行走引起下肢静脉曲张和扁平足
(5)精神紧张,客观需求与主观反应之间的一种失衡。由于不能满足需求就可能引起相应的功能性紊乱。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寒冷、炎热、太阳辐射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厂房建筑面积过小,械设备安置过密,热源、噪声无隔离,有害工段不独立等。
(3)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
上述各种有害因素随着产品种类、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的不同有时单独存在,多数情况下几种职业性有害因素联合存在,它们的不同组合,构成不同的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产生不同的特殊影响。
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所致)的各种职业损伤统称职业病损。它可以是轻微的健康影响,也可以是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严重的伤残或死亡。
(二)职业病概述
1.职业病的概念、范围和种类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微型案例:
李某系某市金羚磁带厂职工,2002年12月因身体不适到职业病防治院检查,被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李某到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给李某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后李某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回到企业,要求金羚磁带厂向其提供职业病治疗、康复的费用和条件。但金羚磁带厂以其擅自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无效为由,拒绝承担其职业病治疗、康复的费用。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自费进行医治。劳动者患了职业病后如何维权?
(案例来源:劳动就业网)
职业病范围:广义讲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统称为职业病,但在立法意义上,指的是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根据我国政府的规定: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而且凡属法定职业病者,在治疗和休假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应按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对患职业病的工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赔偿性疾病。1987年11月修订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列为法定职业病名单有9类99种。2002年又修订为10类115种。
职业中毒:(51项)49种中毒及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诊断的中毒性肝炎和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尘肺:(12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微型案例:
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有63户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加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加工作业场所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设施,出料、筛粉、包装过程中扬尘严重;个人粉尘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除经业主进行简单口头交代外,务工人员没有经过任何职业卫生培训。对其中4个作业场所的抽样测试结果表明,除1个湿式作业场所外,3个干式作业场所的9个采样点中有8个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361倍,且60%的粉尘为极易吸入细微粉尘颗粒,10个沉降尘标本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70%。据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89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46人确诊患矽肺病。对东湖村现有的201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14人患矽肺病。
(案例来源:劳动就业网)
物理因素职业病:(6项、12种)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职业性传染病:(3种)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7项)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3种)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炎眼、职业性白内障(含辐射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噪声聋、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8种)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7种)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
2.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患者均有明确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且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一般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发病,很少出现个别病例。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较好。
(5)是可以预防性疾病,发现病因,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即可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3.职业性多发病
是一组与职业有关的非特异性疾病,其共同特点是:
(1)与职业因素有关,但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职业因素不是唯一的病因。
(2)职业因素可以促使潜在疾病暴露或病情加剧恶化,如一氧化碳可使动脉壁胆固醇沉积增加,可诱发和加剧心绞痛和心肌梗死。紧张作业人群高血压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
(3)调离该职业或改善环境可使疾病缓解或停止发生。
4.职业特征
轻微的职业有害因素作用于机体,有时虽不引起病理性损伤,但可以产生体表的某些改变,这些改变成为职业特征,如胼胝、皮肤色素增加等。这些改变在生理范围内,属机体的一种代偿或适应性变化。
(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
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一定会发生职业性疾患、伤残或死亡,形成这种结局必须具有一定的致病条件,即个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三个因素联系在一起,才能对人体发生职业性损害。
(1)作用条件: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强度。
(2)职业性有害因素:性质、强度。
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前提下用低毒代替高毒,用危害小的代替危害大的,并尽可能降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
(3)个体因素: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样作业的工人,个体发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有很大差别,既存在个体易感性,个体易感性主要取决下列因素:
①遗传因素:个体遗传特征存在很大差异,某些患有遗传性疾病或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某些毒物的作用。如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对氧化性毒物敏感,易患蚕豆病。
②年龄和性别:未成年人对某些毒物较敏感,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对某些毒物较敏感,因此提出了“三期保护”。
③个体健康状况:皮肤病患者可以增加经皮吸收毒物的吸收机会。有肝脏疾患,影响对毒物的解毒功能。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对粉尘的危害较敏感,因此要做好就业前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避免从事较敏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④生活方式及个人习惯:如长期摄入不合理膳食,吸烟、酗酒、过度精神紧张均能增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程度。
以上因素称个体危险因素,具有这些危险因素者对职业性有害因素较敏感。故称易感者或高危人群。(某些人在接触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时,由于本身内在或外在因素的作用出现的反应比一般人群强,这些敏感性强的人成为高危人群。)
在就业前或已接触人群中及时鉴别易感者,使其尽量避免或脱离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其加强医学监护是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工作内容
1.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应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这包括:改善劳动条件使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卫生标准范围以内;检出高危人群避免其从事粉尘作业。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变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防(临床预防):对已患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防止病情恶化和并发症,促进康复。为做好三级预防,具体工作内容为:
(1)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目的在于识别职业性有害因素,评价其来源、分布及动态变化,为改善劳动条件提供依据。
(2)健康监护:做好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研究早期特异的诊断指标,做到对病损进行早期识别处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对劳动能力已受损者,根据国家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劳保条理规定妥善处理。
(3)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寻找因果联系,为采取预防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4)制定卫生标准和诊断标准:为职业卫生立法提供依据。
(5)劳动卫生监督:监督卫生法规的执行,是一个全过程的监督,从生产设计到验收;从生产到破产;从作业环境到从业人群;从接触水平到病损的诊断及管理,按监督实施阶段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在所有生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引进新技术项目时,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对现有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定期或随时进行的卫生监督。
(6)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1)设置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机制。例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物质保障。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技术更新,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公告、警示与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专门检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特别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6)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紧急措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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