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制度的概念
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或优抚对象中因病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实行的医疗专项救助制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医疗救助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一些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4年4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部分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有关医疗救助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扶对象;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2.救助方式
(1)政府组织的医疗救助基金和专项补助。
政府组织的医疗救助基金的具体操作是:以企业为单位,在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每人按一定数额一次性交纳1年的医疗救助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为职工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的单位,其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政府组织的专项补助是政府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估算需求拨付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
(2)医疗费用减免。费用减免即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挂号费、治疗费、药费等)在一定比例上减收或免收,差额由财政或医疗机构支付。
(3)医疗慈善救助。医疗慈善救助是社会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个人对贫困伤病人员自愿提供的救助,包括自愿募捐、无偿医疗等。
(4)社会参与的互助合作医疗。由各行业、协会、单位及工会内部组织等任凭建立的互助合作医疗,由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或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组成单位内部的互助合作医疗基金,对纳入其中的职工住院自付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担;如果是以工资总额提取形成的互助医疗其金,首先要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救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而后才可用于开展互助医疗。
微型案例:
崔秀琼,7岁,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父母都是农民,其父因外出打工,造成右下肢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全家人的生活重担都压在了母亲的身上。为筹集近7万的手术费,其父母向所有亲戚借遍了,也只凑了四万元。在彩虹桥医疗救助网的积极帮助下,社会各界的捐助善款达3万元。2011年3月1日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为崔秀琼进行了手术。手术非常成功。2011年3月11日崔秀琼出院了。
(资料来源:彩虹桥医疗救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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