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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此,国际法基本原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战争废墟上孕育出来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决议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体系。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含有一些基本原则来指导整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在每个法律体系中,相对于某些具体的法律原则,总有一些对该法律体系中所有具体领域的规则具有统领功能和指导价值的规范,这类抽象的规范就是所谓的基本法律原则。如同国内法一样,国际法也需要一定的基本原则来统领国际关系。但是,国际社会是平等者之间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不可能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来制定此等基本准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只能在主权国家的交往中逐渐得以形成。概括起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立经历了以下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倡导传播时期

自从近代众多独立国家同时并存并逐渐形成一个广泛的国际社会之后,国际法基本原则开始引起各国的注意。到17、18世纪,国家主权观念已在欧洲大陆非常盛行。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新兴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以及抵制来自沙俄、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干涉,这些国家一般都在其国内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文件里记载了诸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如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93年法国的《法兰西宪法》、《国家权利宣言》等都对上述原则进行了阐述。然而,在20世纪以前,如同整个国际法一样,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仍主要局限于所谓基督教欧美“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数量在当时也相当有限。

二、逐步发展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成员的数量进一步扩大,许多殖民地国家相继获得了政治独立,而且在这个时期,国际社会还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成员——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从此,国际法基本原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列宁执政的苏联在原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革命性的崭新原则,如该国政府在《和平法令》、《告俄国和东方全体伊斯兰劳动人民书》等法律文件里明确提出了不侵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等。后来,这些原则又得到了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等国际文件的确认和发展。

三、深入发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惨遭空前的浩劫,同时也推动了全世界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民族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从战争废墟上孕育出来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一大批独立国家兴起,这些发展中国家倡导了若干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如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提出的十项原则等。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根据国际格局的变化和时代的要求,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载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一系列阐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决议,如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1982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和1987年《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这些决议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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